当前位置:首页 > (word完整版)1-劳动合同范本(上海版)
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第三十三条 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
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乙方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工伤风险时应当及时报告并给予排除。
第九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三十四条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三十五条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
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
第三十六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合同的相关条款随之自然变更。甲
方应将涉及变更之信息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履行甲方的变更决定。如果乙方不予履行,甲方可以依法或按甲方规章制度规定予以处理。
1. 基于甲方已事先并在本合同或相关经乙方签字确认的《上岗协议》、《岗
位说明书》等告知所约定的岗位会发生变更的可能性,故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可自然变更的情形。
2. 甲方的整体工资分配调整方案经协商机制通过并公示后,涉及乙方工资标
准增加或降低的。
3. 乙方因升职、过错、岗位自然调整需要变薪的。
4. 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变更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甲方对于乙方工作调整涉及劳
动合同事项变更的,除以《劳动合同变更书》进行确认外,发给乙方的工
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乙方在一个月内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已认可书面变更。
第三十七条 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出现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年情形的,应向甲方书
面提出订立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送达《劳动合同终止或续订决定告
知书》,就愿意终止该劳动合同或者续订该劳动合同作出选择,如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还应明确续订的合同形式。在合同到期前未向甲方送达告知书的,则视为乙方要求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后甲方未与乙方办理终止用工手续的,乙方继续为甲方提供劳动,
则视为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
1. 合同顺延三个月内,甲方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乙方协商订立劳动合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甲方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本合同。
2. 合同顺延三个月后,甲方仍未与乙方协商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顺延期限默认为一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第四十条 在本合同解除、即将期满前,乙方出现法定可顺延事由或存在法律受保护情
形而不能被解除,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提交指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视为乙方放弃其在此受特殊保护的权利。在法定顺延期间,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不少于2个工作日)提交指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视为劳动合同自动延续的相关情形已消失,本劳动合同即行解除或终止。
第十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四十一条 甲方可根据法律规定、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双方的《上岗协议》,依法解除和
终止本合同,为维护双方的利益不受到侵害,甲方解除终止乙方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仅且只唯一通过甲方人力资源部门或盖有单位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进行。甲方之任何工作人员以其他方式对该意思所进行的表示均不对乙方产生任何效力,乙方在此情况下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二条 除符合第四十一条情形及双方约定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条件外,乙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金: 1. 如无特别约定的,合同签约后15日内员工未能上岗的。
2. 因乙方自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未能在30日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
资料,致使甲方不能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或办理相关法定手续的。 3. 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
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工作经历与年限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4.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
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6. 乙方非不可抗原因擅自离岗连续满3日的,视为自动离职。
第四十三条 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乙方应在该情形或
理由发生首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解除。乙方以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如该理由不成立或通知程序不合法的,仍可视乙方已表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乙方为此造成甲方生产经营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出赔偿。
第四十四条 除符合法律规定可即时解除的条件外,乙方应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乙方违反此规定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第四十五条 除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撤销其已向甲方发出的解除
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双方的劳动合同自乙方送达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满30日(试用期内为3日)后解除,但经甲方书面同意提前解除的除外。
第十一章 后合同义务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经相对应的接收权限人签收认
可:
1. 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2. 完好归还其占有的甲方的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有形或无形资产; 3. 向甲方完整移交载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载体; 4. 协助甲方清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
5. 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流转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6. 其他:处理其他应了而未了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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