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XXXX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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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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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登记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登记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包括该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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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定处理。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3.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的计算方式和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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