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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务人员身份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资格
(2) 具有执行职务的合法根据(法律明确规定或上级下达的命令) (3) 必须在职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4) 具有执行职务的合法手续(程序限定) (二)执行命令的行为
1.布署执行直属上属发布命令的行为 2.条件:
(1) 执行命令主体与发布命令主体之间有直接的隶属关系
(2) 执行命令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命令的事项来执行;超出命令范围构成越权行为 (3) 执行命令应该具备法定程序、完备的手续
(4) 行为必须出于执行命令的明确的意思,而不能出于非法目的 二.正当的业务行为
1.行为人根据本身所从事某种正当业务的需要而实施的行为 2.条件:
(1) 行为人所从事的业务必须是正当的:从业者本身具有从事该业务的实际能力;所从事的业务为有关主管机关许可或社会公共认可 (2) 行为主观上必须有正当的从业意图
(3) 所从事的行为必须符合正当的业务要求(即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三.经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行为
1.等到有权处分权益的人的同意而损害共权益的行为 2.条件:
(1) 被害人对损害的权益具有处分权 (2) 权益人的承诺或自愿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3) 权益人必须在行为前或行为时表示同意 (4) 这种同意必须是有益于社会的意图
(5) 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行为,合乎社会公德的行为 3.不能排除犯罪性的几种情况: (1) 经被害人同意而帮助其自杀的行为 (2) 经权利人同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 经权利人同意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 奸淫幼女的行为——强奸罪 (5) 双方自愿决斗的行为 4.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1) 经权利人同意拿走其财物的行为 (2)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其隐私的行为 (3) 必要限度的自救行为
(4) 自杀或自伤行为(战时自伤罪)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完成过程及其阶段中,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 二.类型
1.根据犯罪停止时是否完成犯罪,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
2.完成形态就是指犯罪未遂,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的过程当中没有在中途停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使行为人完成犯罪的形态 3.未完成形态分为犯罪中止、未遂和预备 三.特征:静止和停顿 四.过程和阶段
1.过程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经过的全部阶段的总和
2.阶段是指发展阶段,即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基于主客观不同而划分的段落 五.犯罪停止形态的范围 1.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2.间接故意犯罪只有犯罪成立与不成立的问题,不存在犯罪的预备、中止、未遂和既遂等状态
(1) 主观:对结果采取放任态度,没有追求、希望的心态 (2) 客观
3.直接故意:犯罪停止形态针对直接故意犯罪,但并非全部 (1) 罪种:不存在或不完全具备犯罪停止形态
① 一经着手实施犯罪就完成犯罪,即举动犯,无完成阶段,包括煽动行为的犯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
② 情节犯:没有犯罪停止形态
③ 结果加重犯:例如故意伤害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④ 情节加重犯 (2) 具体个案
六.研究意义:区分此罪和彼罪;量刑;深入研究故意犯罪
同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1) 犯意联络
(2) 共同认识:认识到自己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的犯罪的性质(即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3) 共同意志:共同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分为共同希望,共同放任,希望加放任 3.客观要件——共同行为(不仅实施统一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要求共同犯罪人共同配合、共同补充、共同协调形成一个客观的整体
(1) 表现形式: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不作为结合
(2) 行为形态:共同的实行行为;共同预备行为;实行加预备(分工)
(3) 行为类型:实行行为;教唆行为(使对方产生犯罪决意的行为);帮助行为(为对方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组织行为(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后三个行为围绕实行行为来服务,结合实行行为体现其犯罪性 三.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
1.共同过失犯罪:二人以上基于共同过失行为实施的犯罪;倒如,过失教唆,过失实行 2.单方故意与单方过失共同共同某种危害结果 3.故意加无罪过
4.两人以上同时或先后实施某种犯罪,但没有犯意联络: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没有意思联络 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 6.实行过限;超过共同故意的范围的犯罪 7.事前未通谋的窝藏、包庇、销赃、窝赃行为
8.数人同行,其中有人实施犯罪,有人没有实施犯罪,并且没有实施犯罪的人事前未通谋,也没有起到任何实际作用,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助势作用)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和共同犯罪人结合形式的总称 形成形式:如何形成 结构形式:分工 结合形式;是否有组织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形成形式:以共同犯罪能否依照法律规定任意形成所作的分类)
1.任意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能够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而由二人共同实施的犯罪情况
2.必要的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必须由数人实施的犯罪
(1) 聚众性的共同犯罪(聚众的共同犯罪):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三人以上,
骨干分子积极参加)实施的犯罪;聚众犯罪既包括共同犯罪(刑法第290条),也包括单独犯罪(刑法第291条,只处罚首要分子)
(2) 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的共同犯罪):在三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具有特定组织形式的犯罪(简称集团犯罪,三人以上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两种情形,即一般性的集团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3.援引法条: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总则共同犯罪的规定和分则条款;必要的共同犯罪是不需要援引总则共同犯罪的规定,只要直接适用分则条款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未通谋的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所作的分类) 1.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已经进行某种程度的合谋策划(即已形成共同故意)的犯罪
2.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尚未形成共同犯罪的主观联络,而是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也就是事中通谋,事后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3.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还有第349条的有关规定
三.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结构形式: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 1.简单的共同犯罪:没有分工而是共同实行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实行犯
2.复杂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有着分工的共同犯罪,有人实施(实行犯);有人实施组织行为(组织犯);有人实施帮助行为(帮助犯);有人教唆(教唆犯)
四.一般的共同犯罪和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特殊的共同犯罪)(结合形式: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性)
1.一般的共同犯罪:二人以上为实施特定犯罪而事前或临时纠合在一起、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欠缺组织性,临时、偶然纠集在一起;可以是简单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的共同犯罪
2.复杂的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有组织一定有分工;有分工不一定有组织性) (1)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① 主体多数性:最少三人并且全部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② 目的特定性:为实施某一类或某几类犯罪 ③ 稳定性:较长时期内从事犯罪活动
④ 组织性:重要(主要)成员固定(基本固定),可区分出首要分子、骨干分子;通常有一定的名称、组织纪律
⑤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较一般共同犯罪更为严重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作用分类法:主犯,从犯,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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