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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药品GM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号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负责本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及国家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外的药品生产企业的GMP认证工作;负责全省药品GMP认证日常监督管理及跟踪检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跟踪检查工作。
省药品认证中心受省局的委托,承办省药品GMP认证、飞行检查的技术审查工作,包括资料的技术审查;制定药品GMP认证、飞行检查的现场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检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收费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药品GMP认证申请及审查 第三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同时附申请书电子文认证申请书》GMP《药品(一). 档。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已获得《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三)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GMP实施情况及培训情况;证书期满重新认证企业软、硬件条件的变化情况;前次认证缺陷项目的改正情况)。
(四)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六)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批准文号;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常年生产品种的质量标准。
(七)药品生产企业周围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含动物室)。 (八)药品生产车间概况(包括所在建筑物每层用途和车间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等情况。
内酰胺类、避孕药、激素类、抗肿瘤类、放射性药-β其中对. 品等的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及设备情况进行重点描述),设备安装平面布置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及风管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九)申请认证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
(十)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十一)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十二)企业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 申请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包括改建、扩建)(原证书生产地址不变)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GMP认证。(原料药新增品种按正式生产之日前申请。)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新增范围)申请药品GMP认证,除报送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报送认证范围涉及品
种的三批生产记录复印件。.
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注射剂、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等国家局组织认证的,在向国家局提出申请前,应以电子文档申报的形式向省局报送一份申请资料备案;省局可以就该申报资料和对申请企业的日常监管情况,向国家局提出意见。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由省局组织认证的,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省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6个月内完成认证。
第六条 省药品认证中心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的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七条 经技术审查,需要补充资料的,省药品认证中心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企业。企业必须在2个月内报送,逾期未报的中止认证工作。企业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认证工作时限内。
第八条 省药品认证中心对申请资料技术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制定药品GMP现场检查方案,选派药品GMP认证检查组,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的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一般由2-3名药品GMP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员一般异地选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