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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
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业的信用建设,引导监理企业诚信履约,治理监理市场的商业贿赂行为,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要求和我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新(改)建工程施工监理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均适用本办法。养护大修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一)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行业管理工作。厅质监局为其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为:
1.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我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评分细则;
2.组织对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 3.审定全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并发布信用信息;
4.有关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其它工作。
(二)各市交通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行业管理工作。各市质监站(局)为其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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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对本市监督的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监理办的履约信誉评价;
2.对辖区内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办的履约信誉进行初审;
3.对辖区内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企业状况进行审查;
4.向省厅报送辖区内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
5.有关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分企业状况、投标行为、履约信誉三部分。其中,履约信誉评价内容分组织机构、监理工作行为、监理工作实绩和奖惩记录等,具体指标构成见附件1。
第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每年评价的时间段为评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程序为: (一)监理企业自评; (二)建设单位复评; (三)市交通局(委)审查; (四)厅质监局审核并汇总; (五)拟定信用等级并网上公示;
(六)省交通厅审定并公布监理企业信用等级。 第八条 监理企业自评的步骤和材料组成如下: (一)监理企业自评的步骤
1.以在建工程监理办为单位,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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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评分细则》(见附件2,以下简称“评分细则”)的要求,对“履约信誉”进行自评(其中监理企业违约的监理人员调换率计算方法见附件3),分别填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办信用评价表》(见附件4),附相关证明材料后报项目建设单位复评。
有两个及以上在建工程监理办的监理企业,其“履约信誉”评价的综合得分应按该监理企业所有在建工程监理办“履约信誉”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满分为80分)。
2.按“评分细则”要求对“投标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而未中标项目)进行自评(满分为10分)。
3.按“评分细则”要求对“企业状况”进行自评(满分为10分)。 4.编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见附件5),报省交通厅。
(二)监理企业自评的材料组成
1.《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办信用评价表》,以在建工程监理办为单位分别填写,报送建设单位复评,再经市交通局(委)审核或初审后,由各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局)集中报送厅质监局。
2.《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附件五),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信用评价表、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3.附件,包括有关证明材料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评分细则”的要求,结合监理企业投标行为及其监理合同履行和信誉的实际情况,对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信誉”进行复评,然后报项目所在市交通局(委)。
第十条 市交通局(委)应按“评分细则”的要求,对本市范围内在建工程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进行审查或初审,对参与市管项目投标监理企业(包括未中标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及辖区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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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企业状况进行审查,审查或初审结果报省交通厅。
第十一条 厅质监局按“评分细则”的要求,对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进行审查,对参与省管项目投标监理企业(包括未中标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及省管省属监理企业的企业状况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对全省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审核、汇总,并据此拟定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厅质监局拟定的监理企业信用等级通过省交通厅网站予以公示,网上公示时间为7天。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省交通厅对全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评分及等级予以审定并公布。
第三章 信用等级与奖罚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信用分AA、A、B、C、D共五个等级。 AA级:信用评分≥95分,信用好; A级:85≤信用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0≤信用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信用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信用评分<60分,信用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企业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交通部、省发改委及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1.出借或借用监理资质证书承接监理业务的; 2.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的; 3.监理业务转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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