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最新版(2010) - 图文
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结论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准予生产许可决定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告知申请人批量食品抽样基数、检验项目等食品审查细则规定的事项。
5.2 样品抽取
许可机关接到申请人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审查组织部门及时安排人员按细则规定的抽样方法实施抽样。样品一式两份,并加贴封条,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及样品封条应有抽样人员和申请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3 选择检验机构
申请人在公布的检验机构名单中选择作为生产许可的检验机构。
5.4 样品送达
5.4.1封存的两份样品由申请人在7日内送达检验机构,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样品备份。
5.4.2 申请人应当充分考虑样品的保质期,确定样品送达时间。
5.5 样品接收
5.5.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当接受;对封条不完整、抽样单填写不明确、样品有破损或变质等情况的,应拒绝接收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及时通知审查组织部门。
5.5.2 对接收或拒收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抽样单上签章并做好记录。
— 5 —
5.5.3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已接收的样品。 5.6 实施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在保质期内按检验标准检验样品,并在10日内完成检验。
5.7 检验结果送达
检验完成后2日内检验机构应当向审查组织部门及申请人递送检验报告。
5.8 许可检验复检
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在15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复检申请。许可机关接到申请人的生产许可复检申请后,参照本规定5.3-5.7执行。
5.9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
食品检验合格后,许可机关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 6.已设立食品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审查工作和许可检验工作可同时进行。
7.本通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8.本通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同时废止。
— 6 —
附件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食品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 申请人名称
生产场所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首次申请□
延续换证□ 变更□
(格式文本,自行下载,按法律规定和后附注意事项填写)
— 7 —
注意事项
1. 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 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 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 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按照相应审查细则的规定填写。
5. 一个申证单元一套申请材料,一套申请材料不得包含多个申证单元。
6. 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7. 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3份。
8.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内容。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目录
1. 申请人陈述
2. 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3. 申请人治理结构
4. 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
5.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6.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7. 申请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 8. 申请人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其文本
— 8 —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