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印发《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保监发[2009]9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 非车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驻济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非车险业务管理工作,有效遏制 “虚挂应收保费”、阴阳保单等违法违规问题,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我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1
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非车险业务管理工作,有效解决 “虚挂应收保费”、阴阳保单等违法违规问题,提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除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货运险、财政补贴业务外的非车险业务。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期限小于1年的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如通过汽车站、旅游景点等代理渠道销售的交通工具意外险业务。
一、业务管理方面
(一)单笔保费低于5万元的业务实施“见费出单” “见费出单”要通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改造,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具体做法参见车险见费出单办法。
(二)团体客户业务实行省公司集中打印保单
1.省公司集中打印保单操作规程。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单位的业务(团体客户业务),必须由省公司集中打印保单,同时出具保单送达回执单(附件1)后一并交各业务承保机构或客户。符合“见费出单”条件的业务由承保机构在收费确认后,再由省公司打印保险单。
省公司出具的保单正本、保单送达回执单及其他相关附件
2
可以通过承保机构送达客户或直接送达客户,送达方式各公司可自主确定,但必须保证送达回执要经客户签字盖章确认后及时反馈省公司。省公司要将保单正本复印件、投保单复印件和保单送达回执单原件装订存档。
对承保机构在保单、回执送达或反馈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省公司应及时停止该承保机构新业务的出单工作。
2.特殊情况。非车险(除短意险、货运险、财政补贴业务)年业务量在6亿元以上的省级分公司,可实行地市机构集中打印保单,具体操作规程严格按省公司集中打印保单规程执行。省公司对应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各地市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保单真实性风险,一旦发生阴阳保单等违规行为的,将直接追究省级机构及地市机构责任人责任。上述责任人要签订履行责任承诺书(附件2),对地市分公司集中出单工作及后续责任进行承诺。山东保监局将关注业务的真实性问题,对出现问题的机构,除依法处罚外,责令公司将出单权上收至省公司。
(三)分期付款业务的处理
除单笔业务签单保费大于5万元(含)的非车险业务可以采取分期缴费方式外,其他业务不允许采取分期缴费的方式。
分期付款业务必须在保单上列明各期保费缴付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期,首期保费不得低于30%,最后一期缴费日不得晚于保单到期前三个月。公司应在首期保费确认到账后,方可打印保单。保单起保日期不得早于首期保费确认日期。以后
3
各期保费应按约定日期缴纳,超过约定的期限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在未支付保费的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系统应自动控制无法实现理赔、批改等操作。自投保人补交保费之日起,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信息系统恢复正常操作。同时各公司应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在特别约定中将以上内容明确注明。
分期付款业务要结合核心信息系统改造实现以上工作要求。
(四)定额保单业务的处理
定额保单要同时实现系统控制“见费出单”和团体业务集中出单,不允许存在手工出单行为。
二、财务管理方面
(一)收费要求。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为单位、单笔保费大于1000元以上的业务,必须采取转账支票、网上银行、银行汇兑等转账方式收费,不得采取现金(含现金支票)及POS机划卡收费方式收费。单笔保费小于1000元(含)的,可以采取POS机划卡收费方式。公司必须在确认保费资金到达公司账户后,方可进行收费确认,并打印保单或批单。保单或批单起保日期不得早于收费确认日期(分期付费业务按首期保费确认日期为准)。
(二)加强财务管理,做好会计核算基础性工作。各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在实际收到款项前做虚假收费确认,也不得通过转存等方式掩盖资金
4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