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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实物资产等;并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对上述资料作出解释,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经总经理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3、调查取证权
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人员工作,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若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甚至阻碍审计进行调查,审计小组有权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做出处理。 4、违纪行为制止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有权就审计事项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健全内部管理的建议。
5、处罚权
有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6、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7、有权列席公司重要经营、管理工作会议。 8、董事会授予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其他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权限履行职责的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当遵循规定的工作程序,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经营方针、计划、预算以及其他有关标准为依据对审计事项实施检查、监督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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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第十八条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经营方针,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月度审计项目计划》,报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实施审计项目前,应当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确定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和审计范围,包括:常规审计(工程预算审计、工程决算审计、工程事中跟踪,审计资金部和销售部专项费用审计,财务部工资审计,物资采购审计)、公司财务收支审计、离任审计、部门包干费用审计、专项经费审计、专项审计工作等。
2、成立审计工作小组。
3、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计划),报请上级领导批准后执行。
4、收集有关工程预算决算资料、财务及其他背景资料。 5、审计部经理签发审计通知书。
6、被审单位按《审计通知书》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实施审计项目中应全面了解被审单位情况,收集资料,查阅有关财务、经营资料,采用必要的可行的审计方法,认真做好审计记录和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在完成外勤工作后,应及时编写审计沟通稿,审计沟通稿应有明确的结论,对经营亏损等突出问题要有原因分析,并取得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 在实施上述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进行分析、综合评价、形成审计意见。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报告初稿正式与被审单位交换意见。经交换意见后,审计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判断、决定是否需要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计复核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对违反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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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财经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责任人和单位依法做出审计处理决定,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的处理建议包括勒令停止、限期整改、限期报告等,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包括行政处分、责令赔偿等。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按规定向公司总经理、相关领导、相关部门抄送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及审计意见随同审计报告一起报送总经理,经批准的审计处理决定、审计意见送交被审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被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审计部提交申请复审书面报告,1个月内进行裁决,复审期间必须执行原审计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出具的审计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2、问题存在的原因的分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4、管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项目终结。审计小组总结审计项目完成情况,同时将审计收集的资料分类整理,装订在审计报告内并编号立卷,做到案结卷成,归档保管。对重要的审计事项应重点备案。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三十条 下达审计通知书,与被审者进行最初会谈,向其解释审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收集和调阅相关资料,进行审计测试: 1、工程预算审计:工程立项报告、图纸、工程量计算式、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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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书、市场询价等资料。
2、工程决算审计和工程事中跟踪审计:施工日志(甲方)、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记录、隐蔽工程记录(附属工程)、现场签证单(工程增加部分和减少部分)、钢筋用料进场数量和下料单、工程例会记录、现场核量等资料。
3、财务收支审计:审阅帐表合同、审查帐证及往来帐项、盘点实物资产等资料。
4、物资采购审计:物资采购计划、审批询价、招标、签约、验收质量、核算、结帐付款和领用等所有环节资料。
第三十二条 追踪有关记录,请被者解释异常审计发现,必要时发函询证或调查有关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四条 分类归集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审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 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撰写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就审计结果与被审者交流。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内部复核。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经理依据经过复核的审计结论,签发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通知书、督办审计工作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反馈结果
1、审计报告报总经理及相关领导。 2、执行审计决定。 3、督办落实审计决定。
4、收回审计执行回单,反馈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5、对有复议申请的情况进行复议、复审,下达终审意见书。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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