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持相对稳定。这是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必要保证。 规程SL 19—90第4.0.2条包含在本规程第1.0.4条中,故删除。
3.0.3 本条与规程SL 19—90第2.0.1条有所不同。遵循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第四十四条和规程SL 19—90对竣工财务决算可按项目大小分别编制的原则规定。 项目大小划分采用引用标准。规程SL 19—90项目大小划分标准删除。 规程SL 19—90第2.0.3条调入本规程第3.0.5条。
规程SL 19—90第2.0.4条是实际工作的基本程序或基本要求,不宜作为规程的规定内容,故删除。
3.0.4 本条是新增内容,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的精神编写。 3.0.5 本条与规程SL 19—90第2.0.3条有所不同。规定少量未完工程及竣工验收等费用,在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将其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确认。
规程SL 19—90第4.0.5条、第4.0.7条,财政部已有专门规定,故删除。
4 编 制 内 容
4.0.1 本条与规程SL 19—90第3.0.1条基本相同。根据《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对项目建设费用构成采用了新的表述。
4.0.2 本条说明竣工财务决算的组成。与规程SL 19—90第3.0.2条相同。 4.0.3 本条规定了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写的主要内容,与规程SL 19—90第3.0.3条有所不同。根据重要性原则,新增了土地征用情况及编表说明;“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在本规程有关表格中已能详细反映,故删除。
4.0.4 本条与规程SL 19—90第3.0.4条有所不同。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项目管理的实际,对规程SL 19—90的竣工财务决算表格进行了修改。
规程SL 19—90第4.0.4条的内容已在本条第一款中反映,故删除。 4.0.5 本条是新增内容。规定竣工项目应根据项目大小分别填报报表。
项目法人可在此基础上自行设计辅助报表,如其他费用明细表等,以反映项目的全面情况。 规程SLl9—90第4.0.3条的内容已在本条反映,故删除。
5 编 制 方 法
5.0.1 本条是新增内容。对项目如何建账核算在技术方面提出原则要求。核算的明细项目应与该项目概(预)算的费用构成相吻合,以便于对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对比、考核。
5.0.2 竣工财务决算的基础工作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决算的编制质量。本条与规程SL 19—90第1.0.4条相衔接,对决算基础工作的主要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5.0.3 本条是新增内容。在界定新增资产价值、编制成本表和交付使用资产表时,对建设期间发生的待摊费用必须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本条规定了两种基本的分摊方法,项目法人应根据建设项目特点正确选择。
5.0.4 本条是新增内容。计算项目建设成本及核销和转出投资是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工作。本条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强调。
5.0.5 本条是新增内容。对具备多种效益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应在各项效益之间进行分摊,以便为管理单位运行管理(如核定水价、电价)和项目后评价提供基础经济资料。本条规定了三种分摊方法,项目法人应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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