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日期或实际批准的开工日期填写。
C.1.12 设计(计划)竣工日期应按批准的文件填写;实际竣工日期应按竣工典礼的实际日期或竣工验收委员会确认的实际日期填写。
C.1.13 设计(计划)主要工程量应按批复的设计文件填写;实际工程量应按实际竣工验收工程量(包括未完工程)填写。
C.1.14 设计(计划)主要材料消耗量应按批复的设计文件填写;实际主要材料消耗量应按实际消耗量(不包括库存量)的统计资料填写。
C.1.15 设计(计划)征迁补偿应按批复的设计文件填写;实际征迁补偿中,永久征地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实际永久占地面积填列,如未办理土地占用证或尚在办理过程中,可按有关部门已认可的或实际永久占用土地面积填列。
C.2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C.2.1 “基建拨款”、“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基建投资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待冲基建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不含在建工程)、“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拨付所属投资借款”应反映项目自开工建设至竣工止的累计数,并根据历年批复的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竣工年度的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中的资金平衡表相应项目的数字进行汇总填列。 C.2.2 表中其余各项目应反映办理竣工验收时的结余数,并根据竣工年度财务决算中资金平衡表的有关项目期末数填列。
C.2.3 资金占用总额应等于资金来源总额。
C.2.4 补充资料的“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应反映竣工时尚未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数,并根据竣工年度财务决算中资金平衡表的“基建投资借款”项目期末数填列;“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期末数”应根据竣工年度财务决算中资金平衡表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C.3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
C.3.1 本表应根据历年批复的财务决算和竣工年度的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相关数据,分年度填列。年度财务决算数如有调整的,应对调整数据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C.3.2 “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企业债券资金”,“基建支出”中的交付使用资产、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应反映各年度实际增加额。 C.3.3 本年基建投资来源合计和本年基建支出合计应按各年度财务决算填列。
C.3.4 “历年基建投资来源累计”应按上年度“历年基建投资来源累计”加“本年基建投资来源合计”的数额填列。
C.3.5 “历年基建支出累计”应按上年度“历年基建支出累计”加本年度“本年基建支出合计”数填列。
C.3.6 “基建结余资金”应按当年财务决算数字填列,并应等于“历年基建投资来源累计”减去“历年基建支出累计”。
C.3.7 表中最后一个年度和合计栏不应再反映“在建工程”(期末数)的数额。“历年基建投资来源累计”、“历年基建支出累计”、“基建结余资金”项目的合计栏应与最后一个年度相符。
C.4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
C.4.1 “项目”栏应按批准的概(预)算项目填列:大型建设项目按单位工程及费用项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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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项目按单项工程及费用项目填报。概(预)算中安排的预备费及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应在“项目”栏单独列示。概(预)算未列但实际发生了的投资也应在“项目”栏增列。
C.4.2 概(预)算价值及其分栏内容,应按项目概(预)算的内容填列;实际价值及其分栏内容,应按财务实际发生的数额填列。
C.4.3 经批准纳入决算的未完工程及费用应与该单项、单位工程及费用项目的已完成投资合并反映。
C.4.4 签定了投资包干协议的工程或单项工程实际发生的“投资包干节余”行对应的概(预)算价值及其分栏内容不得填列。
C.4.5 “投资合计”应为工程总投资。 C.4.6 “实际较概算增减”的“增减额”、“增减率”,增加时应用正数反映,减少时应用负数反映。
C. 5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
C.5.1 “项目”栏应按独立发挥作用的资产类别分析填列。 C.5.2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栏应根据各项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C.5.3 “待摊投资”栏应反映待摊投资在各项交付使用资产中的摊销过程、分直接计入和间接计入。
C.5.4 “建设成本”应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栏相加的数额填列。
C.6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
C.6.1 本表填列的各项内容在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确认。 C.6.2 “项目”栏应按单项或单位工程及费用的明细内容填列。
C.6.3 “工程量”栏内的“未完”应按需要继续完成的未完工程量填列。
C.6.4 “价值”栏内的“未完”应按未完工程量与概(预)算单价之积填列。费用项目应根据待完成的工作任务和相关的定额标准计算填列。
C.7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
C.7.1 “年度”栏应按建设项目实施的先后顺序逐年填列。
C.7.2 “项目”栏应按会计核算的明细资料设置和填列,其分年度合计数应分别与历年批复的财务决算和竣工年度的财务决算保持一致。
C.8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
C.8.1 “年度”栏应按建设项目实施的先后顺序逐年填列。
C.8.2 “项目”栏应按会计核算的明细资料设置和填列,其分年度合计数应分别与历年批复的财务决算和竣工年度的财务决算保持一致。
C.9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
C.9.1 本表应按接收单位的不同分别填列。 C.9.2 “建筑物”、“房屋”、“设备”应逐项填列。“其他”可根据资产金额大小逐项或分类填列。 14
C.10 报表之间相关数据的主要钩稽关系
C.10.1 竣财l表“投资来源”的“概算数”栏“合计”数应等于竣财4表“投资合计”行的“概(预)算价值”的“合计”数。
C.10.2 竣财1表“投资来源”的“实际数”栏“合计”数应等于竣财3表竣工年度的“历年基建投资来源”。
C.10.3 竣财1表“实际投资”应和竣财2表“资金占用”中的“基本建设支出”、竣财3表竣工年度的“历年基建支出累计”、竣财4表“投资合计”行的“实际价值”的“合计”数保持一致。
C.10.4 竣财1表“建设成本”中“总成本”的“合计”数应和竣财4表“建设成本”行的“实际价值”的“合计”数、竣财5表“建设成本”栏的“合计”数、竣财9表各接收单位“资产金额”栏“合计”的汇总数保持一致。
C.10.5 竣财3表“合计”栏的“资金来源”、“基建支出”的明细项目金额应和竣财2表“资金来源”、“基本建设支出”对应项目金额保持一致。 C.10.6 竣财5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栏的“合计”数应分别等于竣财1表“实际投资”栏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具器具”、“其他投资”、“待摊投资”。
C.10.7 竣财l表“实际投资”栏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应和竣财2表“基本建设支出”的“待核销基建支出”、竣财3表“基建支出”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合计”数、竣财4表“待核销基建支出”行“实际价值”的“合计”数、竣财7表“合计”行的“合计”数保持一致。 C.10.8 竣财3表“待核销基建支出”行的历年金额应等于竣财7表历年“合计”数。
C.10.9 竣财1表“实际投资”栏的“非经营项目转出投资”应和竣财2表“基本建设支出”的“转出投资”、竣财3表“基建支出”的“转出投资”的“合计”数、竣财4表“转出投资”行“实际价值”的“合计”数、竣财8表“合计”行的“合计”数保持一致。
C.10.10 竣财3表“转出投资”行的历年金额应等于竣财8表历年“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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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
(SL 19—2001)
条 文 说 明
1 总 则
1.0.1 自SL 19—90《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颁发以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得到了广泛重视,规程SL 19—90的颁发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和财务制度的变化,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提出了新的要求,规程SL 19—90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项目管理的需要。另外,为搞好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衔接与统一工作,提高竣工财务决算的通用性和实用性,对规程SL 19—90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主要依据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1.0.2 规程SL 19—90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工程项目,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本条规定所有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不论投资来源、投资主体、规模大小,不论是工程项目还是非工程项目,或是利用外资的水利项目只要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都应按规程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1.0.3 与规程SL 19—90中第1.0.3条、第1.0.5条有所不同,本条规定了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的责任主体及具体要求。要求项目法人搞好编报的日常组织保障工作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的落实调整工作。
1.0.4 本条是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质量要求,是对规程SL 19—90第1.0.4条的深化,根据《会计法》编写。
1.0.5 规程SL 19—90第1.0.6条与SL 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项目竣工验收时间衔接不上。本条是对规程SL 19—90第1.0.6条的修订,缩短了编制时间。 1.0.6 本条说明竣工财务决算在基本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是对规程SL 19—90第1.0.3条、第4.0.6条的修订。保留了其适用的部分,删除了规程SL 19—90第4.0.6条不符合现在有关规定的内容。 1.0.7 本条与规程SL 19—90基本相同。进一步明确了竣工财务决算应按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财会字[1998]32号)要求归档保存。
2 编 制 依 据
2.0.1 本条综合了规程SL 19—90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中有关编制依据的规定,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了部分新的内容。
3 编 制 要 求
3.0.1 本条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强制性规定,根据规程SL 19—90第4.0.1条编写。同时 规定非工程项目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简化。
3.0.2 本条在规程SL 19—90第1.0.3条基础上增加了进度约束,并要求决算编制人员应保 16
持相对稳定。这是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必要保证。 规程SL 19—90第4.0.2条包含在本规程第1.0.4条中,故删除。
3.0.3 本条与规程SL 19—90第2.0.1条有所不同。遵循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第四十四条和规程SL 19—90对竣工财务决算可按项目大小分别编制的原则规定。 项目大小划分采用引用标准。规程SL 19—90项目大小划分标准删除。 规程SL 19—90第2.0.3条调入本规程第3.0.5条。
规程SL 19—90第2.0.4条是实际工作的基本程序或基本要求,不宜作为规程的规定内容,故删除。
3.0.4 本条是新增内容,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的精神编写。 3.0.5 本条与规程SL 19—90第2.0.3条有所不同。规定少量未完工程及竣工验收等费用,在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将其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确认。
规程SL 19—90第4.0.5条、第4.0.7条,财政部已有专门规定,故删除。
4 编 制 内 容
4.0.1 本条与规程SL 19—90第3.0.1条基本相同。根据《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对项目建设费用构成采用了新的表述。
4.0.2 本条说明竣工财务决算的组成。与规程SL 19—90第3.0.2条相同。 4.0.3 本条规定了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写的主要内容,与规程SL 19—90第3.0.3条有所不同。根据重要性原则,新增了土地征用情况及编表说明;“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在本规程有关表格中已能详细反映,故删除。
4.0.4 本条与规程SL 19—90第3.0.4条有所不同。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项目管理的实际,对规程SL 19—90的竣工财务决算表格进行了修改。
规程SL 19—90第4.0.4条的内容已在本条第一款中反映,故删除。 4.0.5 本条是新增内容。规定竣工项目应根据项目大小分别填报报表。
项目法人可在此基础上自行设计辅助报表,如其他费用明细表等,以反映项目的全面情况。 规程SLl9—90第4.0.3条的内容已在本条反映,故删除。
5 编 制 方 法
5.0.1 本条是新增内容。对项目如何建账核算在技术方面提出原则要求。核算的明细项目应与该项目概(预)算的费用构成相吻合,以便于对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对比、考核。
5.0.2 竣工财务决算的基础工作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决算的编制质量。本条与规程SL 19—90第1.0.4条相衔接,对决算基础工作的主要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5.0.3 本条是新增内容。在界定新增资产价值、编制成本表和交付使用资产表时,对建设期间发生的待摊费用必须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本条规定了两种基本的分摊方法,项目法人应根据建设项目特点正确选择。
5.0.4 本条是新增内容。计算项目建设成本及核销和转出投资是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工作。本条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强调。
5.0.5 本条是新增内容。对具备多种效益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应在各项效益之间进行分摊,以便为管理单位运行管理(如核定水价、电价)和项目后评价提供基础经济资料。本条规定了三种分摊方法,项目法人应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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