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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法规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由三个要素组成:假定、处理、制裁,缺一不可。 2、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效力和效力范围。
等级效力:1)取决于制定机关的地位,2)严格程序高于普通程序,3)后法优于先法,4)特殊优于一般,5)授权下级时,其效力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的制定的法律。 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围。
3、行政法的渊源也就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行政法在我国,来源于成文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上是主要渊源);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有权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其它行政法渊源)9项。 4、行政法的原则。依法行政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1)行政法治原则,概括为依法行政,又包括行政合法、合理、应急性三原则。 行政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权限合法,行政行为合法,行政程序合法,其它
行政合理,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包括行政目的动机合理,内容和范围合理,行为方式合理,手段和措施合理。
5、行政法律关系要素: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6、行政行为的五个法律要件:主体、客体、内容、形式、结果
7、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是: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8、行政行为分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和抽象的行政行为,
9、行政违法,即主体违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不是尚未构成严重犯罪的。
10、行政法律责任构成五要件:1)行为客观上已经构成了违法,2)行为人必须具备责任能力,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4)以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为前提,5)只有以上全部要件,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11、行政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分为权力机关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立法, 12、行政立法三个主体:国务院、国务院部委,地方政府,
13、行政立法的四个原则:依法立法,民主立法,效率原则和加强管理与增进效益回体相结合的原则。 14、行政许可六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
15、行政许可的分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种,只有特许有自由裁量权, 16、行政许可的程序:申请、审查、决定。
17、一般许可20天;联合审批45天,特殊可延长10天。听证在告知后5日内提出,机关20日内组织听证.并提前7天告知听证时间.
18、行政沟通的原则包括:高效率原则,高质量原则,民主化原则。 城乡规划建设概述
1、1988年,建设部第一次在吉林召开了全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研讨会, 2、1989年12月26日,1990.4.1日,2008.1.1,2008.10.28通过。
3、规划法规体系:1)城乡规划法;2)城乡规划行政法规,3)城方性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政府规章。
4、纵向体系与横向体系。横向体系:基本法、配套法和相关法。 5、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条例2008.4.22,2008.7.1起施行, 6、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 城乡规划法
1、立法背景:在90年规划法,和93年村庄集镇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总结而成。三次审议,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07年10月28日通过并公布。
2、意义: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其意义在于与时俱进,通过新法
来提高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进一步确立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使各级政府能够对城乡发展建设更加有效地依法使规划、建设、管理职能,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框架,共七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规划的制定,规划的实施,规划的修改、规划的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4、目的,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5、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五项基本原则:
1)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
2)先规划后建设原则,3)环保节能,保护耕地的原则,4)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特色风貌的原则,5)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的原则。 6、城乡规划实施的原则:
1)地方各级政府,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的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2)城市在建设过程中,即应当优先安排基础、公共设施,妥善处理新旧区建设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定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基、公设施,保护自然生活,体现地方特色;
在旧城区改建,保护历史……,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造;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尖与经济和技术发展不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并符合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7、规划法没有授权乡、镇政府设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有处罚权,但只对乡、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建设)
8、镇总规是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常委会审议
9、城市控规,本级政府审批,报本级人大和上级政府备案,(镇控规有点不一样)
10、近期建设规划的重点内容:1)基础设施,2)公共服务设施,3)保障性住房,4)生态环境保护, 11、修改总规的五种情况:上位规划变动;区划调整;国务院得大设施;经评估;审批机关认为的其它原因,
12、城乡规划的监督和法律责任(三种监督检查)行政、人大、公众。
13、乡村违法,没有罚款,只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城乡规划法的配套法规 1、村庄和集镇管理条例
1993年11.1施行,注意适用范围和报批程序
适用范围:1)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和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两种情况除外。
报批:1)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矛盾之一:规划法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矛盾之二:条例规定要有选址意见书,而规划法里没有要求。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4.2日通过,2008.7.1起施行。其规划制定主体为:名城由名城所在市政府,名镇,名村对县以上人民政府,在批准公布1年内编制完成。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005.12.31,2006.4.1施行。城市和城关镇是适用范围。城市规划的编制主体(总规,分规,控规,详
规),
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纲要要分别报建设部和建设厅组织审查,根据纲要审查意见,而不是审批,,根据意见编制总体规划。城市总规期限一般为20年。 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省域城镇体系由国务院同意后,建设部审批。新规划法中明确是国务院审批。市域,县域体系规划纳入总体规划,按规划法分级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5、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村镇总规前,可编纲要,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做为总规的编制依据。村镇总规一般是20年,近期建设规划一般为3年。
6、镇规划标准:2007.5.1日施行。
1)镇区和村庄的规模应按人口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级。50000(1000);10000(200) 2)6米以上道路才计入道路用地。人均建设用地一般80-100平。
3)其道路等级分为主干路(24-36)、干路、支路、巷路四级。用地分9大类,30小类。
4)高速和一级应与镇区有点距离,二,三级不应穿过镇区和村庄内部。学校、幼儿园等距铁路应大于300米,并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 5)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
6)疏散场地每一处不小于4000平方米,人均不小于3平方,疏散距离不宜大于500米 7、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审查五依据:党政方针,一法一办法,五年计划产业政策,体系规划,当地实情 审查重点:性质,目标,规模,布局分区,交通,基础设施,协调发展等。
审查形式:建设部组织召开部际联席会议,讨论协调有关部门意见;报批总期限不超过5个月。 8、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办法1993.1.1
9、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7.1,开发区总规由开发区所在地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级政府审批。开发区详细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批。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10、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近期建设三条强制性内容:1)确定近期建设的重点和发展规模,2)确定近期发展
的区域,进行具体安排,制定控制和引导发展的规定,3)依据重点,提出对历史,风景区等的保护措施。 近期建设规划由本级政府批准,批准后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竟见。批准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国务院批准的,报建设部)
11、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省域体系规划:1)控制开发的区域,2)重大基础设施,3)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 总体规划:规划法表述:1)规划区范围、2)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4)水源地和水系、4)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5)环境保护、6)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8)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12、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4.2.1。
按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在编名城规划时确定,其它城市在编总体规划时确定。 撤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的紫线,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9.9,,2002.11.1施行 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14、蓝线管理办法2006.3.1 15、黄线管理办法2006.3.1 16、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17、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11.1日施行
基本烈度在六度以上地区,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要达到以下目标:1)多遇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正常,2)遇抗震设防烈度时,一般功能及生命系统基本正常,重要工矿能正常或很快烦恢复生产,3)当遇罕见震时,城市功能不瘫痪,要害系统和生命线系统不受破坏,不发生严重次生灾害。
三类模式(甲,乙,丙)1)七度设防以上的大城市按甲类,2)六度的大城市和中小城市,按乙类,3)其它按丙类。
18、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
19、城建监察规定,城建监察人员三条件:1)国家正式职工,2)中等以上文化,3)作风正派。。。 20、城市规划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甲级:高级20%,需4规划,4其它,中级规划8,其它15人。80万元,
乙级:高级15%,需2规划,1建筑,1其它,中级规划5人,其它10人。50万。 丙级: 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规划中级2人,其它5人。20万。 高等院校申请规划设计资格,教学人员参加控制在固定在编人员的30%以内。 管理备案:取得总规的,在省备案,其它在市县备案。1----3万罚款。 21、注册规划师暂行规定,1999.4.7发布施行。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1、 城市规划基础术语标准 2、 城市用地与分类标准
大、中、小三个层次,10、46、73小类,
建设用地标准分为: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人均用地指标分为四级。I-IV
居住18——28平方米/人————20%—32% 工业10---25,,,,,,15%--25% 道路广场7—15,,,8—15%
绿地:大于等于9,(7,公共绿地) ,,,8—15%
电厂、煤气厂用地属于工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等属于交通设施用地;公安局和公安分局不是特殊用地,纳入公共设施用地;露天矿场是其它用地;长途客运站属于对外交通用地;村镇公路用地纳入其它用地,不是对外交通用地;中小学属于居住用地。 3、防洪标准
150特别重要城市,,,200 100—50 100 50-150重要城市 200-100 50-20 100-50 20-50 中等城市 100-50 20-10 50-20 20一般小城市 50-20 10-5 20 4、规划地质勘察规范: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阶段。
根据复杂程度分为:I级,II级,III三类。根据造成的后果分为一级很严重,二级严重和三级不严重。总规阶段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作出评价。 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住宅:老年住宅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2小时标准,旧区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标准。
国家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标准配建防空地下室。绿地率新区30%,旧区25%.绿地总指标旧区70%。 居住区道路等级,宽度,有无热力管等情况)人行出口80米,机动车1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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