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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作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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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宏是一名电子工程师,工作之余,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研制了一项提高地板加工质量和效率的新工艺,具备很强的实用性,某木材加工厂听说后希望张宏转让这一技术。张宏正在考虑期间,其朋友王青告诉张宏,邻县某厂也在研制这一技术,一旦研制出来就会与之形成竞争,提醒张宏快去申请专利以获得专有权。张宏甚是着急,咨询王青怎样才能尽快获得专利权。王青认为,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只要张宏在他人前面提出申请就可获得批准,因此要立刻行动。并建议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类型,因为对其审批程序较为简单而得以尽快拿到专利。于是张宏就决定当日就去办理委托代理手续。但王青听说张宏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做出的发明,认为按专利法的规定属于职务发明,是否能够申请专利恐怕要由单位说了算。不过王青相信事在人为,建议张宏与单位协商,争取以非职务发明提出专利申请。
根据上述案例材料,我们对从中出现的情况进行了几个问题的分析: 1、专利的特性
专利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具有三大特点: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专利权的独占性,即是指对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国家只授予一项专利权。被授予专利权的人享有独占权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案例中的王青认为一旦有同样技术研制出来就会与之形成竞争,因此要提醒张宏以申请专利方式获得垄断市场权。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正确的,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专利权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即:获得专利权的技术方案,不允许他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而达到专利权人就该技术方案垄断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的目的。如果张宏申请了专利,那么就可以独占市场了。
2、专利申请的原则
在案例里面王青认为,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只要张宏在他人前面提出申请就可获得批准,因此要立刻行动。那么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时,应该如何处理?专利法是以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专利享有独占权为基本原则的。所以一项发明创造只应授予一个专利权。换言之,一项发明创造若给予两个以上专利权,就违背了专利权独占性的原则。此外根据我国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我国的专利法采用“先申请原则”,即: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因此,王青的想法是正确的。
3、发明专利(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专利审查的实质性要件。
材料中,王青还建议张宏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类型,他认为这样就可以因为对其审批程序较为简单而得以尽快拿到专利。但是根据专利法第2条关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定义可以获知: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新的适于实用的技术方案,而本案例中的发明创造是“一项提高地板加工质量和效率的新工艺”,明显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所以不能够申报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因此本案例中的发明创造属于一种新的加工工艺,即:一种新方法,因此符合发明专利的定义,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虽然王青建议张宏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类型的这一做法不恰当,但他的“因为对其审批程序较为简单而得以尽快拿到专利”这一认为是有事实依据的。因为根据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审查制度可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审批周期比发明的短,可以尽快拿到专利权。
4、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法律规定
这个案例里,王青相信事在人为,建议张宏争取以非职务发明提出申请。而我们知道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如果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例中的张宏是电子工程师,他“工作之余,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研制了一项提高地板加工质量和效率的新工艺”,即:他不是完成本单位的任务而完成的上述发明创造。所以根据专利法第6条3款的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张宏和单位协商,有可能获得专利的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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