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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区综合管廊维护运营管理模式研究
网络维护部负责控制中心值班、自动系统的维护管理等工作。
从昆明综合管廊的运营管理经验看,一是政府应委托全资国有企业作为产权 单位拥有综合管廊的产权。二是政府应从政策制定和行政领域确保综合管廊的合 理使用及效率。三是综合管廊的运营,尤其是收费必须以政府政策倾斜和支持为 前提。
3.3.4 福建省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的先进经验
2011年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针对福建省实际专门制定了《福建省城市 综合管廊建设指南(试行)》,该指南是针对福建省内的综合管廊从规划布局、工 程设计、施工技术和质量标准以及验收、移交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制定的全面指导 性文件。
针对管廊的维护管理,指南》规定:城市综合管廊应交由管廊管理单位进 《“ 行专业维护管理,管廊管理单位应配备机电、结构、消防等相关专业人员,持证 上岗。管廊自竣工验收移交后,接收单位即行使维护管理职责。管廊管理单位应 规范化管理,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管理制度。检查制度分为日常检查、 定期检查、特殊检查。日常检查以目测为主,每周不少于一次。定期检查宜用仪 器和量具量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特殊检查根据实际需要由专业机构进行”。
《指南》同时明确了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管廊管 理单位的义务包括: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和各部位的清洁。执行安全监 控和巡查制度。协助管线单位专业巡查、养护和维修。保证管廊设施正常运转。 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必要时通知管线单位抢修。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建 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管线使用和维护应 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 (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 名等。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制定管线应急 预案,并报管廊管理单位备案。为保障入管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针对综合管廊的运行管理,《指南》规定:城市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向各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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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廊使用费和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管廊使用费及日常维护管理费,经市政行政 主管部门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城市综合管廊的管理费用包括 日常巡查、大中维修等维护费用、管理及必要人员的开支等费用等。综合管廊管 理费用中的大中维修等维护费用由政府承担,其他管理费用由管线单位按照入廊 管线规模分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的分摊标准采取“空间比例法”即由管线单 位按照入廊管线所占空间(管线净空间+管线操作空间)占用综合管廊空间的比 例分摊。城市综合管廊使用费即入廊费采取“直埋成本法”(不包括管线单位自 行投入管线材料成本和安装成本)进行核算。管线单位承担的管廊使用费原则上 不超过管线直接敷设的成本。其理由是各管线单位的管线不进入管廊,采取传统 直埋方式自行铺设也须支付直埋成本。计算规则可以简单表述为:入廊费=各管 线单位直埋成本*进入管廊管线数量*实际铺设长度。
此外《指南》还对综合管廊的管理协调制度进行了规定。城市市政工程管理 机构牵头会同管线单位建立协调网络,明确联系人、责任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等。这是国内第一次以省级主管部门文件的形式对综合管廊的发展有关问题下发 指导性意见,为国内综合管廊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借鉴。 3.3.5 厦门市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的先进经验
由于国家尚未出台与综合管廊相关的法律法规,综合管廊管理尚处于无法可 依的境地。根据福建省的《指南》意见,厦门市结合自身实际,于 2011 年率先 制定并实施了了《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该《办法》侧重解决管廊管 理中更多的具体实际问题,突出地方特色。《办法》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 确管廊统一规划、统一配套建设、统一移交的“三统一”管理制度。针对目前城 市地下管线的无序建设问题,《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 并按规定批准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时,按照管廊专项规 划应当建设管廊的,要求按规划配套建设综合管廊。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 府另有规定情况外,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管廊移交有 关部门委托的管廊管理单位统一进行管理维护,并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 送工程档案;二是为确保管廊真正实现其地下空间资源整合的优势,避免管线建 设中造成的道路重复开挖,《办法》对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规定在建成管廊 的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再重复管廊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应按规定报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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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批准。除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外,原则不再批准建设 直埋管线。对已建设管线的城市道路,管线单位申请挖掘道路维修或新建管线的, 规定有关部门在受理申请后通知有关管线单位可以一并申请,并依法审批,同时 规定新建管线建成后五年内不得再批准挖掘道路建设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 的应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在法律责任中,对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 线的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制度和措施;三是加强管廊安全管理。为有效维护 管廊的安全运行,防止管廊、管线安全受到危害,《办法》分别对管廊管理单位 和管线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有关活 动,规定应事先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提供管廊管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防护方 案,并在施工中严格按照该防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四是明确管廊的有偿使 用制度。《办法》规定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向管线单位提供进入管廊使用及管廊日 常维护管理服务,并收取管廊使用费和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同时明确管廊使用 费和日常维护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核准实施[15]。
厦门市在国内第一个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综合管廊的管理进行了立法,在 城市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的制度建立上走在了全国前列,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带头作 用。
3.3.6 国内有代表性的其它综合管廊运用管理模式
广西南宁自 2003 年起开始研究并计划实施综合管廊工程,起草了《南宁市 市政管廊建设总体方案》、南宁市市政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并于 2005 《 年起实行试点。南宁综合管廊建设采取的是政企合作的股份制公司模式。政府指 定一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以地下空间资源入股,与投资商合作组建综合管廊公 司。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代表政府与投资商签订有关合同,共同开展项目的建设 和建成后的维护及运营管理工作。政府授予该股份制合作公司综合管廊特许经营 权,作为其日后管理运营的政策基础。2006 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授予 市政管廊建设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批复》,成立了南宁创宁市政管廊投资建设管理 有限公司,并授予该公司市政管廊 30 年特许经营权。该公司全面负责实施全市 的管廊建设及运营管理。但目前南宁建设的多为弱电管线走廊,与综合管廊在总 体规模上还有较大差距。但南宁市给市政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模式建立提供了 一定的借鉴,即政府与企业公私合营的运作模式。这种模式可以有效动员社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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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政府建设资金的压力,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政府社会效益 的双赢。同时,这种模式也可以进一步向 BT、BOT 等模式演变,为综合管廊的开 发提供更多更灵活的模式选择[16]。
南京实施的是南京市鸿宇市政设施投资管理公司创建的“鸿宇市政管廊” 的新模式,这种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并提供政策支持,民营资本承接并具体运作 的模式。南京市自 2002 年起开始吸引民营资本参与市政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走 出一条政企合作开发建设市政基础设施的新路子。作为民营企业的南京鸿宇市政 设施管理公司自筹资金 1 亿多元,在南京市多条新建改建主干道上与道路同步施 工埋设“鸿宇市政管廊”总长达 45 公里,并将地下天然气,自来水,排污水, 强电,弱电等五大类管线一次性预埋在“鸿宇市政管廊”里,确保至少 10-20 年不再重复开挖。在政府统一协调前提下,投资方通过将管廊以及管廊内的建成 管线等设施通过出售、出租、合作经营等方式获得投资回报。这一全新模式有效 地解决了过去由煤气、供水、排水、强电、弱电等五大类数十个部门单位的重复 开挖、重复建设的难题,杜绝了重复投资造成的浪费和“拉链马路”频繁开膛破 肚对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鸿宇市政管廊”的新模式正在南通、合肥、佳木斯 等各地被借鉴并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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