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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震综合规定
【失效依据】中国地震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地震局(原国家地震局) 【发布日期】2013.12.24 【实施日期】2013.12.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配套制度,针对近年来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质条件
(一)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二)资质单位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除需满足《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中震防发〔2009〕96号)的有关要求外,其专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还应符 1 / 2
合下列规定:
1.甲级资质单位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不得少于5人;乙级资质单位二级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不得少于5人,其中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不得少于2人;丙级资质单位二级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不得少于4人。
2.地震活动性评价、地震构造评价、工程场地地震影响评价专业的人数均不得少于1人;甲级资质单位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3个专业均不得少于1人。 3.60周岁以下人员不得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资质条件规定的注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全部为专职人员。
(四)资质条件规定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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