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泉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发展能力的影响。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有关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性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三)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有效资产及不良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四)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企业在所处行业中水平变化的对比分析。
第二十条 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做出的有关对内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和大额合同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企业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存在较多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的核算情况,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采购与租赁等经济行为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情况;
(三)涉及证券、期货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审批手续、决策程序、风险控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
(四)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审批程序、操作方式是否合规合法和对企业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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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的影响程度等,有无造成企业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要认真检查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核实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财,受贿行贿和挥霍浪费等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
第二十三条 对任职较长的企业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近期为重点,审计中发现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对以前年度进行延伸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全资或控股子企业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其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机构委托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开展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除直接组织实施外,还可采取委托国家审计机关、聘请有关社会审计组织或委托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等方式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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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委托国家审计机关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审计工作组织实施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企业推荐、市国资委核准、邀请招标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机构,并根据已确定的审计目标、范围和具体要求,与选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签订业务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承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二)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三)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四)3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五)与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不存在利害关系; (六)近3年内未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七)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第二十九条 接受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国资委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内容,依据独立审计原则认真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经批准合并重组、托管、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或重要子企业,市国资委可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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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或者委托重组企业、托管企业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受委托承担市国资委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应依据市国资委统一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工作结果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一)审计立项;
(二)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三)确定审计组; (四)送达审计通知书; (五)召开审计组进点会议; (六)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七)现场审计取证; (八)交换审计意见; (九)出具审计报告;
(十)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十一)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 (十二)建立审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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