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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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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30 8:16:50

关于吉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

各市(州)、县(市)经济局、中小企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促进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第548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信用担保行业发展实际,现就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备案范围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全省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信用担保机构设立及变更的审核备案与行业管理工作。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从事担保、再担保业务及相关融资服务,并独立承担担保责任的专业化融资服务机构。

(三)未经审核备案,不得随意设立或变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相关事项。

二、设立与变更条件

(一)设立担保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金必须是货币资本,具体要求为:省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市(州)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县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

3、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5、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信用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服务业务;

6、符合全省信用担保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

(二)申请设立担保机构须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报告;

2、市(州)、县中小企业局关于设立(变更)担保机构请示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设立担保机构筹建方案;

5、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有专业技术资格的附资格证书;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9、企业法人及出资人近三年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的报告或证明; 10、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11、担保机构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12、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根据需要,担保机构可实施变更。 变更下列事项须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备案: 1、调整区域范围; 2、调整业务范围; 3、设立分支机构;

4、机构撤销、分立或者合并。

经审核备案,担保机构持同意备案文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注册等相关手续。

三、审批程序

(一)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向所在市(州)、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州)、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直企业等单位设立担保机构可直接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受理申报资料后,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召开专家组评审会,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审核备案或不同意审核备案的决定,确需延长时间的,要将延时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监督管理

(一)担保机构要以担保为主业,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

(二)担保机构须按照当年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计提风险准备金;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5%。

(三)担保机构须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真实信息;自觉接受专项审计和资信评级;按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统计调度数据。 (四)各级担保机构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经营不善、违规操作的担保机构,一经核实,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

全省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相关事宜,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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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经济局、中小企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促进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第548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信用担保行业发展实际,现就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备案范围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全省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信用担保机构设立及变更的审核备案与行业管理工作。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从事担保、再担保业务及相关融资服务,并独立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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