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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晋城煤业集团矿井瓦斯抽采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瓦斯抽采管理,推进瓦斯抽采钻孔封孔、联孔标准化工作的精细化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1.矿井瓦斯抽采系统
1.1根据瓦斯涌出预测情况,对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进行委托设计,并上报审批。
1.2矿井抽采系统原则建立地面固定式抽采泵系统,系统具有本煤层预抽和采空区抽采功能,且能管路系统能通过阀门调节互通。 1.3瓦斯抽采系统中运行抽采泵能力与备用泵的单台能力一致。单一预抽系统或采空区抽采系统,备用泵台数不得少于1台,具有本煤层预抽和采空区抽采互通功能的抽采系统,备用泵台数不得少于运行泵台数的60%。
1.4瓦斯抽采泵站必须安设抽采参数监测系统,主要监测数据接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1.5瓦斯抽采泵站进气管路必须同时安装人工和自动检测流量、压力、浓度、温度的装置。自燃煤层采空区抽采管路入口10-15m范围内安装CO传感器。
1.5.1每1h对自动检测数据进行一次检测和记录,每7d人工检测一次,对自动检测数据进行校正。 1.5.2矿井抽采量报表以泵站人工检测数据校准值为准。
1.6井下瓦斯抽采主要大巷主管、盘区干管、顺槽支(分)管及专用抽采巷道必须按标准要求安装流量、浓度、压力、温度自动检测计量或人工检测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安装在巷道口50m范围以内。
1.7每个瓦斯抽采钻场和抽采评价单元及汇流管必须装设流量、浓度、压力人工检测计量装置。 1.8瓦斯抽采钻孔应装设浓度、压力人工检测装置。 1.9安设检测、计量装置的地点应设置观测、管理牌板。
1.10井下瓦斯抽采管路检测计量装置要求计量可靠,检测及时。
1.11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和抽采钻孔参数每7d至少检测一次,检测结果记入现场管理牌板,并汇总汇报。 1.12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和瓦斯抽采钻孔应安排人员定期进行巡回检查、放水、除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3应根据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和抽采钻孔参数检测分析结果,及时对瓦斯抽采系统和抽采钻孔进行调整或调节,保证高效抽采。预抽管路系统中瓦斯浓度低于35%时,必须向集团公司说明原因。
2.矿井瓦斯抽采管路
2.1敷设瓦斯抽采管路应根据井下巷道的布置、抽采地点的分布、矿井的发展规划以及瓦斯利用的要求等因素统筹确定,避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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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主干管路的频繁变动,确保管道运输、安装和维护方便。瓦斯抽采管路一般应设在回风井(巷)内。
2.2瓦斯抽采管路的材质必须符合煤矿使用要求,严禁使用玻璃钢管路。安装使用5年以上的抽采管路复用至其它地点时,必须重新进行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3瓦斯抽采管路要保持通用性,变径连接时要设过渡节。 2.4敷设在运输巷道内的瓦斯抽采管路,其高度满足通车需要。
2.5瓦斯抽采管路安装必须吊挂或垫高,每根吊挂(支撑)不少于2处,沿巷道底板支撑敷设时,支撑高度不得小于300mm,吊挂(支撑)材料强度不得小于管路重量的5倍。金属管路使用导电材质吊挂(支撑)时,导电材质与管路接触处应垫非导电材料。
2.6瓦斯抽采管路通过通风设施时,必须设置防止压挤管路的装置,设施两端封堵严密不漏风。
2.7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风、水等管路和缆线必须避开抽采钻孔开孔位置。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抽采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并不得与瓦斯抽采管路及连接附属装置接触。
2.7.1瓦斯抽采管路与风、水等管路布设在巷道同一侧时,瓦斯抽采管路与风、水等管路的法线间距不得小于300mm;若在相同高度水平敷设时,水平间距不得小于300mm。
2.7.2瓦斯抽采管路与电缆线、其他管路交叉通过时,其间距不小于300mm,或垫非导电材料隔开。 2.8瓦斯抽采管路应设置明显的具有反光性能警示标志,采用不同颜色箭头标明进、出气流方向。
2.8.1矿井抽采主管路、盘区管路、采掘工作面(抽采区域)抽采管路(封连孔管路除外)上,应每隔200m至少设置一处明显的警示标志,不足200m时,至少设置2处。巷道拐弯处及管路分叉处应设置警示标志。
2.8.2警示统一使用长箭头标志,箭尾部分明显标识“瓦斯抽采管路严禁碰撞”字样,整个标志采用红底白字,标志高度不小于10cm。
2.9瓦斯抽采管路上的控制阀门必须编号管理,阀门开启角度、方向标识清楚。主要阀门角度调节实行挂牌管理,非操作人员不得随意调整。
2.10瓦斯抽采管路连接必须可靠严密,直径φ400mm及以下的抽采管路或抽采时间不超过半年,方可采用快速接头连接。 2.11瓦斯抽采管路附属装置设置
2.11.1瓦斯抽采主、干、支管路每200m~500m设置一处放水器,管路拐弯、低洼、温度突变处应设置放水器。 2.11.2钻孔可单个设置放水器,也可根据钻孔涌水情况分组设置放水器。
2.11.3优选功能完善可靠的自动式放水器,放水器容量根据水量大小和放水间隔设定。
2.11.4瓦斯抽采钻孔和抽采管路应设置除煤粉(渣)装置,定期进行除排渣,防止钻孔或管路堵塞。
2.11.5瓦斯抽采管路必须采取防冻、防撞、防静电等措施。在温差变化较大的地点,应设置防止抽采管路热胀冷缩的伸缩装置。 2.12金属瓦斯抽采管路不得作为采空区及封闭区得埋、插管抽采管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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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瓦斯抽采钻孔工程
3.1矿井、区域、采掘工作面等抽采地点的瓦斯抽采钻孔或专用瓦斯抽采巷道工程必须根据煤层原始含量、可抽采时间、抽采系统能力、衰减系数、煤层透气性、抽采半径、地质等参数情况,进行专门抽采设计,瓦斯抽采设计经矿有关部门审查,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3.2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图应悬挂在施工现场。
3.3采煤工作面布置顺层钻孔时,终孔到对面巷道的垂距不大于20m,否则,应从对面巷道采取打钻孔措施。 3.4巷帮、联络巷及掘进工作面正前顺煤层密集瓦斯抽采钻孔应分层布置,覆盖全断面。 3.5区域瓦斯抽采钻孔施工推广采用定向钻机,补充钻孔可采用普通钻机。
3.6所有瓦斯抽采工程都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瓦斯抽采钻孔施工过程中,必须记录钻孔情况。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采取补充措施。
3.7瓦斯抽采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出现异常情况(如喷孔、卡钻、掉钻杆等)等时,应及时汇报,并在现场标明。 3.8瓦斯抽采钻孔完工后,可在孔口或钻场分别或集中悬挂管理牌板,填绘钻孔竣工参数等情况。
3.9矿井建立抽采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由专门部门对抽采工程进行验收并绘制抽采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
3.10瓦斯抽采钻孔全部施工结束后,编制瓦斯抽采钻孔工程竣工报告,报送相关部门。 4.瓦斯抽采钻孔封孔
4.1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封孔抽采,并在钻孔管理牌内准确记录开始抽采时间。
4.2瓦斯抽采钻孔封孔必须封堵严密,一般采取充填式封孔。定向长钻孔应采用水泥砂浆封孔,普通钻孔可采用聚胺脂或其它工艺封孔。
4.3瓦斯抽采钻孔封孔管及内置筛孔管一般不得采用金属材质,并具有一定抗压强度。不影响采掘作业的顶板岩石抽采钻孔封孔时,孔口段可采用金属管路。
4.4瓦斯抽采钻孔的封孔深度和封孔段长度应根据煤岩强度、卸压带宽度、裂隙发育程度、负压等确定。各矿应根据自身条件,按《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标准制定本单位封孔标准。定向钻机长钻孔的封孔长度为5m~25 m。
4.5煤层瓦斯抽采钻孔封孔管外露长度在100mm~300mm之间;岩石钻孔封孔管外露长度不得大于500mm。 4.6瓦斯抽采钻孔封孔封孔后外部不得留有空洞,否则应用水泥砂浆或黄泥等材料填实。
4.7普通瓦斯抽采钻孔封孔管直径不小于φ50 mm,定向长钻孔封孔管直径不小于φ108 mm。特殊钻孔封孔管直径由本单位自行制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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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瓦斯抽采钻孔联孔
5.1瓦斯抽采钻孔封联孔应采用符合煤矿使用的合格材料。
5.2瓦斯抽采钻孔应采用联孔装置进行联孔,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符合煤矿井下使用的其它管路进行联接。
5.3抽采钻孔可以单个或多个并入汇流管后接入主、干、分支管路,接入前必须向下通过放水器,再向上连入主、干管路或分支管路,连接处必须接阀门。
5.4抽采钻孔连接管应保持水平并略低于孔口位置至少100 mm,接入放水器及抽采系统管路的连接管保持竖直或水平,不得出现存水的弯曲段。
5.5主管路或分支管路连接抽采钻孔的三通应设置在管路的正下方或外侧,不得设置在管路中心线上方。
5.6采用多个钻孔并入汇流管联接方式时,应根据百米钻孔流量计算确定汇流管直径,但不得小于封孔管直径。 6.本标准规定内容检查代入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进行扣分。 7.其他未尽事宜执行《煤矿瓦斯抽放设计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等规定。
晋城煤业集团通风处 201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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