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护措施,不盲目操作。
10隐患未排除,有自己伤害自己,自己伤害他人,自己被他人伤害的不安全因素存在时,不盲目操作。
六、施工现场行走或上下的“十不准”
1不准从正在起吊、运吊中的物件下通过。 2不准从高处往下跳或奔跑作业。
3不准在没有防护的外墙和外壁板等建筑物上行走。 4不准站在小推车等不稳定的物体上操作。
5不得攀登起重臂、绳索、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同运料的吊盘及吊装物上下。 6不准进入挂有“禁止出入”或设有危险警示标志的区域、场所。 7不准在重要的运输通道或上下行走通道上逗留。
8未经允许不准私自进入非本单位作业区域或管理区域,尤其是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9严禁在无照明设施,无足够采光条件的区域、场所内行走、逗留。 10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七、防止触电伤害的十项基本安全操作要求
根据安全用电“装得安全、拆得彻底、用得正确、修得及时”的基本要求,为防止触电伤害的操作要求有:
1非电工严禁拆接电气线路、插头、插座、电气设备、电灯等。
2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要检查线路、插头、插座、漏电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3电气线路或机具发生故障时,应找电工处理,非电工不得自行修理或排除故障。
4使用振捣器等手持电动机械和其他电动机械从事湿作业时,要由电工接好电源,安装上漏电保护器,操作者必须穿戴好绝缘鞋、绝缘手套后再进行作业。 5搬迁或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6搬运钢筋、钢管及其他金属物时,严禁触碰到电线。 7禁止在电线上挂晒物料。
8禁止使用照明器烘烤、取暖,禁止擅自使用电炉和其他电加热器。
9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停止输电,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措施,要保持安全距离,防止触碰。
10电线必须架空,不得在地面、施工楼面随意乱拖,若必须通过地面、楼面时应有过路保护,物料、车、人不准压踏碾磨电线。
八、防止车辆伤害的十项基本安全要求
1未经劳动、公安交通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人员,不熟悉车辆性能者不得驾驶车辆。
2应坚持做好例保工作,车辆制动器、喇叭、转向系统、灯光等影响安全的部件如作用不良不准出车。
3严禁翻斗车、自卸车车厢乘人,严禁人货混装,车辆载货应不超载、超高、超宽,捆扎应牢固可靠、应防止车内物体失稳跌落伤人。
4乘坐车辆应坐在安全处,头、手、身不得露出车厢外,要避免车辆启动制动时跌倒。 5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在场内掉头、倒车,在狭窄场地行驶时应有专人指挥。 6现场行车进场要减速,并做到“四慢”,即:道路情况不明要慢,线路不良要慢,起步、会车、停车要慢,在狭路、桥梁弯路、坡路、叉道、行人拥挤地点及出入大门时要慢。
7在临近机动车道的作业区和脚手架等设施,以及在道路中的路障应加设安全色标、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并要确保夜间有充足的照明。
8装卸车作业时,若车辆停在坡道上,应在车轮两侧用楔形木块加以固定。
9人员在场内机动车道应避免右侧行走,并做到不平排结队有碍交通;避让车辆时,应不避让于两车交会之中,不站于旁有堆物无法退让的死角。
10机动车辆不得牵引无制动装置的车辆,牵引物体时物体上不得有人,人不得进入正在牵引的物与车之间,坡道上牵引时,车和被牵引物下方不得有人作业和停留。
九、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的十项基本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严禁穿硬塑料底等易滑鞋、高跟鞋,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 2高处作业人员严禁相互打闹,以免失足发生坠落危险。
3在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用具结构必须牢固可靠,使用必须正确。
4各类手持机具使用前应检查,确保安全牢靠。洞口临边作业应防止物件坠落。
5施工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攀爬脚手架、跨越阳台,在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行走。 6进行悬空作业时,应有牢靠的立足点并正确系挂安全带;现场应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7高处作业时,所有物料应该堆放平稳,不可放置在临边或洞口附近,并不可妨碍通行。
8高处拆除作业时,对拆卸下的物料、建筑垃圾都要加以清理和及时运走,不得在走道上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保持作业走道畅通。
9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10各施工作业场所内,凡有坠落可能的任何物料,都应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拆卸作业要在设有禁区、有人监护的条件下进行。
十、起重吊装的“十不吊”规定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m,,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9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十一、气割、电焊的“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十二、防止机械伤害的“一禁、二必须、三定、四不准”
1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摆弄机电设备。 2机电设备应完好,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3机电设备停电、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关机,按要求上锁。 4机电设备应做到定人操作,定人保养、检查。 5机电设备应做到定机管理、定期保养。 6机电设备应做到定岗位和岗位职责。 7机电设备不准带病运转。 8机电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转。
9机电设备不准在运转时维修保养。
10机电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不准将头、手、身伸入运转的机械行程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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