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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述题(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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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9 4:30:19

论有限合伙制度

有限合伙制度是合伙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由两种合伙人组成,一是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也是有限合伙最典型的特征。但就此制度的组织形式而言,对外在整体上也同样具有无限责任的性质。

由于兼具了“有限”责任对合伙人的保护和“无限”责任对债权人的保护的优点,有限合伙制度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丰富了企业的组织形式,多样化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首要条件,社会和法律应尽可能多地为投资者提供实现投资的多种渠道和方式。再之有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但是有限合伙制度也有一些不合理之处,需要完善。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度,应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严格限制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在我国建立限制分派和资产取回制度。建立对普通和有限合伙人的法律约束机制,让有限合伙制度更好地为促进经济发展服务。一下提出几点建议:

1. 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首先要严格限制有限合伙人退伙。新的《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情形规定得过多。实际上,有限合伙人原则上不存在退伙问题。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其出资可以自由转让(只须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所以,正如股东出资一样,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不需要从合伙企业中抽回,其完全可以通过自由转让收回投资,而退伙意味着该部分出资从合伙企业中抽回。再次,建立限制分派和资产取回制度,限制分派和资产取回制度类似于公司法上的资本维持制度,旨在扩大或维持合伙的一般财产,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 建立对普通和有限合伙人的法律约束机制。

首先,应规定有限合伙人出资首付比例,可以借鉴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规定,即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首付比例应不低于50%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缴足资本责任。再次,增加普通合伙人的义务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可以规定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业务的过程中,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持有的任何财产、从财产中产生的利润或利益,普通合伙人利用合伙机会产生的利润或利益,有定时向有限合伙人报告的义务。这样可以对普通合伙人的经营情况进行有效监督。而对于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我们可以规定有限合伙人在发现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大量不明流失、经营状况恶化、企业长期亏损等异常不良情况时,有权对普通合伙人提出质疑,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3.建立有效的服务机构———信息管理处

这是因为现在普通合伙人人才难觅和有限合伙企业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等。

论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机制

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权,指的是纳税人依法享有对税款分配、使用过程的每个环节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监控、检查、稽核、督促和反映的权利。它在整个纳税人体系中具有显著的特征,是税法领域所特有的,有别于其他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利主体方面。与纳税人的其他权利主体都是纳税的自然人不同,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权的主体是广义上的纳税人,即除了纳税的自然人外,还包括纳税的法人和组织。

二、权力行使方面。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权主要是对政府使用税款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并不涉及整个市场经济领域。监督的内容包括:税款流向、支出金额、产生的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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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利行使的最终目的方面。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权的行使的最终目的可分为两点,一是为了更完善纳税人基本权利体系,更全面的保护纳税人的利益,增强纳税人的主人翁意识,使其产生主动纳税观念,避免偷税、漏税、逃税等违法现象的发生;二是敦促政府及其官员合法合理使用税款,保证税款使用的高效益,杜绝浪费现象和腐败滋生。

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机制的现实意义: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各方面建设的物质保障,为了保障税款的使用效率,就必须对政府的用税行为进行监督。有了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机制,纳税人在依法纳税后就有权对政府税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当发现政府税款使用不当或不合法的情况时,纳税人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要求其改正,及时纠正政府的不合法用税行为。这对于保障税款的合理使用、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构建纳税人参与监督财政支出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虽说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机制对我国税收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上缺乏对税款使用监督权的直接保护。《税法》、《税收征管法》只规定了纳税人在税收征缴方面的权利,而对纳税人在监督税款使用方面的权利却鲜有提及。在现代法制社会,权利的赋予是需要经过法律授权才能生效,没有法律牵制规定的权利是不被保护和承认的,而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权正是如此,所以在现实中纳税人就只知道向政府缴款,,对政府行为不闻不问,更不用说监督了。

二、执法上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纳税人参与监督和管理公共资金支配使用的制度很不健全,纳税人并不能了解政府及其官员支配使用资金的情况。

三、司法上缺少对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权的保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权作出明文保护的规定,因此立法法上也没有对允许纳税人针对政府违法违规使用税款的行为提起诉讼予以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纳税人即使有很强的法律意识也不能针对政府的违法违规使用的税款行为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可见,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还要继续在完善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机制上下大功夫,从而为纳税人监督权利的行使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

论发达国家的工会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享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通过增加工时、提高劳动强度等方式压迫和剥削工人,在和资本家的斗争中,工人单独的反抗斗争归于失败,于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工人开始成立与雇主对抗的组织,这便是工会。

发达国家工会的组织结构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日臻完善,并具有如下3个突出特点:1、多为企业的劳动者自愿地组织成立;2、工会会员选举自己的领导者,而不是由任何外界的力量来指定;3、允许工会拥有罢工权。

在发达国家,一个政党能否上台执政大多数都取决于他们所获得的选票,而工会手握大量的选票,可以说发达国家的工会直接掐住了想执政和正在执政官员们的仕途命脉,因此就拥有了明显的话语权,在各种劳资谈判中也就占得了先机。同时,为了平衡社会力量,维护劳动者权益,发达国家都颁布有相应的“工会法”及“劳使关系调节法”等法律,并针对经营者干扰工会正常活动和谈判的行为,制定了惩罚性条款。通过这些法律法规,为劳动者这一相对于经营者的弱势群体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从发达国家的工会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出,通过工会的努力,可使劳动者的劳动条件,特别是工资得到改善。劳动者的收入增加之后,可以扩大国内市场的购买力,对经济成长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通过对发达国家工会制度的理解,我认为我国有以下几个值得借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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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允许企业的劳动者自愿地组织自己的工会。即政府部门退出工会,把工会还给劳动者。 有了实质意义上的工会,将有助于处理和调节各种劳动纠纷。且长远角度看,工会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须的。 第2,应该使工会组织成为劳动者自愿参加的组织。然后,由工会会员来选举自己的领导者,而不是由任何外界的力量来指定。对于工会的组织及运营,政府不作任何具体的规定,工会活动的经费可考虑只由会员交纳的会费来解决。

第3、在法律上,在允许劳动者自愿组织工会的同时,也需要允许经营者自愿组织类似“经营者联盟”的各种团体。正常情况下,二者的关系由他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谈判解决,在二者内部不能解决时,政府的劳使关系调解委员会再出面进行调解。

第4,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罢工权,现在我国还不存在罢工权,但是现实情况是,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已经被逼到不得不进行罢工的地步。因此在一定的范围及条件来允许工会拥有罢工权,这样做还将有利于保证法律的威严性,有利于公民尊重法律。

第5,工会组织主要以企业为单位来组建。这样,既可以增强劳动者与企业的一体感,又有利于保证工资的增长不超过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论房价控制的法律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改革的深化,我国房地产业飞速发展,但是近年来房价持续过快的上涨,已远远超过一般人所能承受的经济能力。房价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的经济问题,已经演变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找出控制高房价的法律对策已刻不容缓。

引起房价上涨的因素很多,归结起来主要有地价、投资性需求和投机性炒作、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这三方面。

一、地价问题,地价和房价呈现高度的正相关关系,地价的高低直接影响了房价的升降。当前我国实施的是招、拍、挂土地的供应政策,通过这种方式取得土地的开发商,往往将土地成本以楼面地价的形式核定在房屋的销售成本中,每宗土地通过招、拍、挂方式竞得的最终价位也越来越高得离谱。

对策:要改变招、拍、挂带来的高房价的结果,从法律技术角度应当实施附条件的招、拍、挂模式,既然我们的主要目的是调控过高的房价,那么就应当由政府对开发房屋的销售价格进行限定并由开发商取得土地之前做出承诺,在限定销售价格的条件下再进行招、拍、挂就会使开发商更加理性的进行房地产开发,同时也会使新开发建设的房屋在质量和结构、建才、环保等各方面进一步提高和满足人民的生活需要。政府作为土地的管理操作主体,应当将相应的招标、拍卖、挂牌等规则和限价销售的附加条件一并公示给社会。这样的措施既符合民法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也符合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是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中房价过高的主动性调控手段。

二、投资性需求和投机性炒作。房地产除了是生活必需品外,同时也是一种投资品。在我国,有许多的投资者出于保值和增值的考虑,自然产生了投资型和投机性需求。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过度投机和投资现象严重,这就必然会导致房价上涨,激发房地产的供不应求。

对策:首先,通过税收调控和增加投机成本来遏制房地产过高的利润率,使其与其他商品的利润率相当;其次,加强对房市准入的管理,严格从业资质审核,是单纯以炒卖盈利为目的的炒家退出市场;最后,提高炒房贷款的门槛以遏制炒房升级。

三、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据调查,当前我国高价位大户型商品房是供过于求,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却严重供应不足,这就导致了我国房地产陷入供需结构出现脱节的情况。

对策:1、区别对待各类住房需求,对不同的对象要通过不同的手段进行管理,即对住房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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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进行差异化的管理:做到不同收入的人选择不同新旧,不同价格的住房,避免盲目跟风购买新房、好房,从而也有效的遏制了住房的价格上涨;3、强化合理消费观念,倡导建设小户型住房、购买二手房等方式,让住房市场回归正常的供需状态2、建立廉租房制度,虽然不直接调控房屋销售价格,但必然会对购买房屋的需求形成一定的影响,而这一定程度减弱购房需求,从而必然造成房屋价格的小幅弹性降低。

论遏制会计造假的法律对策

近年来,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择手段,走上了唯利是图的道路,作假帐,编假报表,窜同作弊,虚报利润等,已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为了重塑会计诚信,我国采取了一些法律对策。

一、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持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每年都要参加不少于24小时的继续教育,单位也要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各种会计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这种做法就为会计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打下了基础。

二、健全和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会计法》第27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会计监督,建立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能促使会计人员遵纪守法,真正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守准则,不做假账”,使会计环境得到净化。

三、对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在《会计法》第36条至41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违规者的处理方法也做了规定,这对会计造假也起到一定限制作用。

四、加大处罚力度,提高造价成本。《会计法》第42条至49条对造假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细致的描述,对于而以造假者,从立法、执法两方面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五、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那些不遵守行业规则、不守信用的单位或个人,出现造假行为后把造假者驱逐出相关行业。如对会计造假上市公司要求立即退市,造假的中介机构依法取缔,对造价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吊销资格证书,不得继续从事相关职业等。

六、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能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发现、纠正错误和舞弊行为。会计人员要求贯彻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使之分工科学,职责分明,建立了严密的、较为完整的企业内部控制系统,能有效遏制会计造假问题的发生。

虽然以上对策确实在遏制会计造假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会计制度任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总结了有以下几点:

一、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信用档案。一些造假者的违反诚信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由于没有被记录在信用档案,公民难以查询其过往行为,这就不免造成一些造假者接受完法律制裁后,出来仍旧从操就业,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

二、目前针对会计造假的处罚力度不够,承担的法律责任太轻,这就导致了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低于其所获得的利益,一些会计人员为了眼前的丰厚利益就敢于铤而走险。

三、我国是全世界唯一的在会计制度上承认“预算外资金”的合法性的国家。在预算中没有的或者不足的收支常常可以在预算外入账。而在预算外入账的项目就可以不受预算的约束。这样一来,预算管理就等于完全虚设。

四、会计责任定位不明确。一笔账目出了问题究竟由谁承担责任,一个单位的负责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完全没有把握,常常甚至连自己是在立功,还是在犯罪,都没有办法判断。在这样的会计制度下,任何人的错误都会追究到单位的总负责人。负责人害怕承担责任,就常常需要想办法为所有的人解除责任。包庇坏人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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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合伙制度 有限合伙制度是合伙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由两种合伙人组成,一是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也是有限合伙最典型的特征。但就此制度的组织形式而言,对外在整体上也同样具有无限责任的性质。 由于兼具了“有限”责任对合伙人的保护和“无限”责任对债权人的保护的优点,有限合伙制度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丰富了企业的组织形式,多样化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首要条件,社会和法律应尽可能多地为投资者提供实现投资的多种渠道和方式。再之有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但是有限合伙制度也有一些不合理之处,需要完善。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度,应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严格限制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在我国建立限制分派和资产取回制度。建立对普通和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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