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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筹划误区的几点分析
税务筹划是企业经营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选,从而有限度地节约税务成本,最大限度地获取税后效益。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是不能违反我国税法及有关法律,否则将会走进税务筹划的误区,误入偷税漏税的歧途,结果是节税不成,损失惨重。
一、利用变更会计政策的方法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是可以随意而为的吗
在一些有关纳税筹划的书籍中,曾反复教导纳税人利用变更企业会计政策的方法,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例如,在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上,可以将平均年限法改为加速折旧法,使企业成本中的折旧费用增加,由此带动整个成本费用的增加,在销售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成本费用上升意味着利润下降,利润下降就会减少纳税所得额,使企业本期现金流量增加,企业得到少纳税的收益。 那么,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是否可以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有关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要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必须有充分的正当理由,还必须征得税务部门的同意,否则按偷漏税处理。
例1:某生产啤酒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12700万元,使用寿命20年,净残值5000元,按平均年限法每年计提折旧额634.98万元。后来在企业高级管理层的授意之下,改为以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当年的年折旧额为2540万元,当年增加1905.02万元。即:在当年销售收入和上年相同的情况下,成本费用增加了1905.02万元,利润减少了1905.02万元,由此少缴所得税628.66万元,受到了税务机关的查处,使企业得不偿失。 需要向纳税人提出警示的是:企业会计政策的变更必须征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否则是违法的。由此可见,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不能脱离税收征管部门和法律的控制,更不能一味地追求和税务机关玩“猫捉老鼠”的游戏,而忘记了作为纳税人应该遵守的法律底线。 其实,选择折旧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之所以对企业产生影响,关键在于折旧的提取时间和每年提取的金额不同。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在资产使用开始年度多提取,以后年度少提取,那么企业开始年度利润较少,交纳所得税较少;以后年度利润较多,交纳所得税也较多。这样一来,就推迟了交纳所得税的时间,相当于无息占用了国家的财政资金,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但是,企业最终提取的折旧总额是相等的。另外,我国税法规定: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2-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用加速折旧法减少开始年度的利润,将失去享受优惠政策的大好时机,从长远来看未必合算。因此,这种改变折旧政策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并不是明智之举。这只能说明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不够深刻。
二、利用关联企业实行转让定价达到减少缴税额的目的,是否违法
在有些专讲纳税筹划的书上,也曾介绍过利用关联企业实行转让定价可以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那么,这种做法真的是一种税务筹划的好方法吗?真的不违法吗?且看例2: 例2:某企业以生产化妆品为主,生意一直很兴隆,近几年也为当地的税收增长做出了贡献。为了使企业少缴点税,他们成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下属销售公司,把原来351元不含税出厂价的组合化妆品,以成本价100元销售给下属的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再以351元售给客户。这样按照30%的消费税率每套缴纳消费科30元,少缴纳75.3元(351×35%)。一年做下来,竟然有50多万元。后来被税务部门查处,补交了纳税和罚款。 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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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纳税收入或者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由此可见,利用关联企业实行转让定价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属于违法行为,并非是合理的税务筹划。这样做的结果,只能走入税务筹划的误区。 转贴于 中
三、围绕不同计税依据进行的房产税筹划,是否违法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种是对纳税人自有非出租房屋,规定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另一种是对纳税人出租的房屋,规定以租金为依据,税率为12%;另外,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对出租的租金收入还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于出租要比自营多交这么多税,于是人们又对其房屋的出租和自营作起了“纳税筹划”。
例3:某市的李先生在繁华地段有一处商铺,价值60万元,为了免交出租收入的各种税款,便和承租人签订了一份合同,假装招聘承租人为门市部经理,经营期一年,一年中向李先生缴纳8万元管理费,其盈亏自负。这样一来,李先生只要缴纳7200元的房产税即可,比出租租金少缴纳7198元的税。结果,有人向税务部门举报了这一造假行为,被罚款6万元。
由此可见,纳税人隐瞒真相,编造谎言,利用不同计税依据进行房产税的所谓“筹划”是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纳税人绝不可仿效之。
四、利用“违约金不计销售收入”达到少缴纳增值和营业税的目的,是否违法
滞纳金不计销售收入,是许多企业的惯用做法,都认为这样做可以给企业带来少缴税的收益,至于是否合法,确实很少有人关注。
例4:山东省某国税稽查局对本县物资局某公司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管理费用”转账凭证上有这样一笔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县建筑公司 68402.00
贷:管理费用 68402.00
仔细一查,这是县建筑公司交来的违约金。无独有偶,河北省某移动通信公司也将向用户收取的电话费滞纳金收入901272元计入了营业外支出。前者少缴增值税11628.34元,后者少缴营业税27200元。以上两例滞纳金不计销售收入的做法,都被税务机关做了罚款处理。由此可见,利用滞纳金不计销售收入进行避税是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和偷税漏税有时候只有半步之遥,其界线有时候难以划清,这主要是纳税人的法律常识还比较欠缺,造成了纳税人税务筹划误区的产生,是绝不可忽视的。一些纳税人把自己放在与税务机关对立的位置上,挖空心思地想少缴税款,却没有认真研究我国税法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结果使税务筹划工作滑入了偷税漏税的泥潭。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税务筹划的误区还有很多,本文就不一一列举了。税务筹划是一门新兴的涉税学科,它需要筹划者不仅精通税法,还要懂财会、懂管理。在这一过程中,纳税人不但要有胆量,更要有才能,有谋略,才能使企业将税务筹划工作控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否则,对企业和国家都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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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筹划若干误区
近年来,一些中介机构逐步开展了税务代理和避税咨询业务,一些专业杂志社和出版商也陆续发表、发行了有关避税技巧的文章和书籍,合理避税行为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可以说,合理避税作为一种很重要的税务筹划手段已正式走上经济前台,服务于广大纳税企业。
成功的税务筹划需要管理者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熟知税法及相关法律,并具有较高的财务、会计水平。而当前的很多中小型企业因急于降低成本进行的所谓“合理避税”实则成了种种偷逃税行为,一旦被查出,反而要支付更高的纳税成本,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以下笔者略举几个典型的避税例证,再引用现行税法给予否定。
一、利用兼营销售和平销返利销售 由于当前企业经营的多样性,常常会涉及兼营销售和平销返利销售。 兼营销售主要有两种:(1)税种相同,税率不同;(2)不同税种,不同税率,通常是指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项目。例如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因此,当前有的企业故意把正常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入转化为供应商交纳的各种名目的费用,采取代购、代销货物方式,或者在价外以代垫、代收费用而变相压低货物销售价格,少计消费税、增值税等避税手段以及各种形式的平销返利行为,从而实现把该按增值税税率纳税的收入按营业税税率计缴。
其实上述这些行为都是税法明令禁止的。税法规定,从事两种以上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即区分不同税种不同税率纳税,否则一律从高征税。而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更是强调了对有关平销返利行为的处理: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而只有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才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利用资产评估增值进行税务筹划
有些企业认为我国目前对内资企业的资产评估增值既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也允许对这部分资产增值计提折旧和税前扣除,于是便利用资产评估增值进行税务筹划,即相应增加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从而减少企业当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然而,税法允许的这种处理办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而对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并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明确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如果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并税前列支,则这种行为就违反了税法,属于偷税。
三、挂靠享受税收优惠企业
有些企业认为挂靠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如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中外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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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乡镇企业,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饲料企业,以及利用“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便可以免税、减税或低税率征税。
对于上述这类企业,国家税法也有严格的界定标准,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条件才能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享受其税收优惠照顾。否则,并不能享受其税收优惠政策。
四、把资金投向低税率区域,或者同低税率区域企业联营,减轻企业所得税负 然而,实际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文件规定内容,凡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投资方从这类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本企业所得税税率补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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