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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教育局行政执法梳理
(2011年修订稿)
一、行政执法主体:
组织名称: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15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8条 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11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8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22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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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13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3条 实施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省、县、乡分级管理。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8.《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4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9.《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
第7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教育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该辖区内的幼儿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幼儿教育管理工作。各级托幼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助政府做好幼儿教育的统筹、协调工作。
10.“三定规定”文号: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穗花编字[2010]35号)
二、行政执法事项梳理
(一)行政许可(5项)
1、民办学校(含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学前教育)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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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办理期限:
1. 负责审批的区教育行政主管机关认定举办者提交的申报材料已齐备并正式接受申报材料为受理之日。对申请筹设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区职成幼教科或托幼园所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现场考察、论证,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2.对申请正式设立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3.对审批民办教育变更、终止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
办理程序:
区教育受理在区内开办民办教育机构(小学、初中、非学历培训等)教育机构的办学申请、审批,审批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个阶段:申请
1、申办者准备好相关申办材料,在每年第四季度,报拟办学地点所在镇(街)及教育指导中心,经当地镇(街)教育指导中心及镇(街)政府审核同意并加具意见。
2、申办者持经镇(街)教育指导中心、镇(街)政府加具意见的申办材料到区教育局职成幼教科或托幼办登记立项。
个人或团体申请开办民办教育机构,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含泥办学地址、宗旨、层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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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办民办学校或幼儿园的可行性报告;
(3)举办者(法人代表)的资格证明文件 (举办者必须有属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
(4)拟办教育机构的个人或团体的资格和经费来源证明文件;
(5)属联合办学的,须出具联合办学协议(正本); (6)办学场地的有关材料(区规划局批准的教学用地证明,提供土地租赁或买卖合同、产权证明、房舍租用协议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宅小区内开办配套学校的,须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7)新教学楼的建筑施工设计图纸、区规划部门的有关报建资料; 校园总体规划图、校舍建筑设计平面图; 租用校舍的,有房管部门出具的校舍建筑安全鉴定书、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鉴定书;
(8)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及发展规划。 第二个阶段:初审
1、区教育主管部门接受申办报告两个月内,组织区民办教育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现场考察、论证,对照申办者所递交的申办材料,提出整改意见。区民办教育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区教育局局长、主管民办教育工作的副局长及职成幼教科、托幼办、督导室、基建财务科、基础教育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
2、如符合有关要求,经区民办教育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区教育局发给“同意筹办”的批复,申办者据此可正式开始筹建办学机构。
第三个阶段:筹办
批准筹办后,申办者开始筹办学校,新建或维修校舍,完善设施、设备。筹办期间不得刊登招生广告和招生。民办学校或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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