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简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其法定情形。
答: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a、重婚的;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d、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简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答: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婚姻一定是包办婚姻。包办婚姻不是处于财产上的目的和动机,如果包办者从中索取大量财物,则应以买卖婚姻论处
一,什么是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它与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什么关系 答,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的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上述法律概念是以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为基础的,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上述法律概念就是针对作为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面议的,所以特别指出这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
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哪些反映: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着明显的反映,如确定法定婚龄必须考虑人的生理发育程度;基于优生的理由必须禁止一家范围的血亲结婚;以缺乏性行为能力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或离婚的理由,以出生作为父母子女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
三,如何认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亲子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等。如果没有这些自然因素,婚姻家庭便无从产生,也不可能实现其特殊的社会职能,在婚姻家庭领域里,立法者是不能无礼这种自然属性的。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依存于一定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婚姻家庭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它的产生和发展变化等,都不是其自然属性所能解释的,只有从其社会属性中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在这个问题上,决不能版面的夸大自然属性的作用,也不能将这两种属性平列起来置于同等地位。
四,短缺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哪些共同特征,其根源是什么?
答:剥削阶级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具有婚姻不自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等共同特征。这些共同特征都是植根于私有财产制的。
五,简述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答,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基础的历史类型决定性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可分为原始的社会婚姻家庭制度和阶段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
群婚制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前期,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严血缘群婚(普那路亚群婚),前者是群婚制的低级形态,后者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无论另一种形态的群婚丧嫁娶制婚姻都是同行辈的男女成员的集团婚。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在对偶婚制下一男一女的结合并不牢固。这种婚姻以女子为中心。女子定居于本氏族,其夫则来自其他氏族,从群婚制到对偶婚制的变化,给两性和血缘关系带来了极为重要的后果,在原始社会崩溃过程中形成的一夫一妻制以短缺为其经济基础,这种婚姻制度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一夫一妻制又有短缺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的区别。
六,简述当代资产阶段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答:其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 2、 夫妻的娑地位在形式上渐趋平等。
3、 在离婚问题上,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 七,简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立法重点。
答,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内容共有33项,可将其立法重点归纳为五个方面,分别体现在总则章,结婚章,家庭关系章,离婚章,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
总则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还对夫妻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结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和补办结婚登记等制度。家庭关系章中的立法重点,是改进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财产约定,此外,对亲子间祖孙间,兄弟姐妹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作了若干修改。离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将原来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改为原则性,概括性和列举性,例示性相结合的规定,在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上增设了有关探望权,经济裣等规定。教育措施和法律责任章的立法重点是对各种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分别规定了求助措施以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填补了1980年婚姻法中的若干立法空白,增强了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机制。
八、为什么说中国古代的礼是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
答:中国古代成文法的公布较晚。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持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婚礼和家礼在全部礼制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追本溯源,许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如嫁娶方面的六礼婚姻离异方面的七出,三不去,以及服制,立嫡和宗祧继承等,都是发端于礼。到了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律并用的,甚至可以说是以礼为主,以律为畏的,法典中所规定的,主要是那么与刑相关的问题,其他则一根委诸于礼。以礼为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是中国古代法的一个重要特点,为国家所认可的婚礼,家礼,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 九,简述法律,首先,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作用的方式特点 答,1、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2、首先则通过社会关注,人们的信念,法院和教育等力量约束婚姻家庭主体的行为。
3、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 十,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答,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在该法第一条中有极为明确的表达: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1950年婚姻法将改革的獾主要指向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封建制度,封建传统,这早完全符合建国初期的实际情况的。当时所说的亲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实际上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雏形。
第十一题: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此主要特征
答: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以及夫妻,亲子等关系来看,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1、 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 2、 封建阶级的一夫多妻制 3、 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 4、 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5、 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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