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2年部分会计问答100问
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8942.9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38942.95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38942.95 营业外支出 21008.79
贷:银行存款 59951.74
依据上述规定,查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属于会计差错,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滞纳金和罚款应记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
(44)问:我公司是以收取场地租赁费为主的服务企业,员工有210人,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是否可以适用新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
答:《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规定,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第三条规定,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第四条第(十五)款规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第(十六)款规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应依据其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为划型标准,且应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5)问:我单位是以收取场地租赁费为主的企业,服务员工有210人,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能否适用新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
答:《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规定,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第三条规定,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第四条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应依据其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为划型标准,且应符合小企业会准则的相关规定。
(46)问:某企业开办职工食堂。每月给食堂拨费用,没有发票是否可以入账?可否列支福利支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规定,纳税人应凭合法适当的凭据进行税前扣除。因此职工福利费支出也应按规定凭合法适当凭据的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鉴于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按一定标准定额从福利费中拨付给企业内部自办的职工食堂用于职工用餐支出的,企业可凭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按实际拨付额据实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对内部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但应附有外购物品的发票及支付款项的收付款单据,为食堂服务的员工工资以工资单作为支付单据,外聘劳务工报酬以劳务发票为支付单据。对企业按一定标准定额从福利费中拨付给企业内部自办的职工食堂用于职工用餐支出的,企业可凭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按实际拨付额据实扣除。
(47)问:我公司以旧换新购车获得政府补贴款应如何记账?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1、会计处理
《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财建[2010]304号)第一条规定,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限由2010年5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第二条规定,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的受理期限由2010年6月30日延长至2011年1月31日。
第三条规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政策、操作办法仍按《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995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财建[2010]1号)执行。
《财政部、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三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 三、政府补助的确认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以旧换新补贴属于政府补助范围。该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新购入汽车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各期损益。 会计分录为: (1)收到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按新汽车的使用年限分次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2、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款,属于财政性资金。该资金有专项用途,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是,该专项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8)问:新购买的车辆哪些费用可以进入原值?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购买汽车时,实际发生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工本费,属于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可以记入成本。但企业发生的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养路费等一般应在期间费用“管理费用”中核算。
(49)问:A公司控制B公司,B公司对C公司有重大影响。A公司与C公司是否为关联方?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规定,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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