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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例描述:
张某,十九周岁,无业。一九九0年七月的一天,张某在某中学门口拦住该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李某,以借钱为名向李某勒索钱物。李某迫于无奈,将身上所带的十元钱及一支钢笔交给张某。事后,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将勒索的钱物还给李某,并向李某赔礼道歉。当地的公安机关鉴于张某违法行为轻微并能主动纠正,对张某不予处罚。对张某不予处罚是否合适?请说明理由
答:对张某不予处罚合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就本案而言,张某索要财物数额较小,事后能够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将将勒索的钱物还给李某,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张某不予处罚是合适的。
二 案例描述:
2010年4月,六年级两位女生李某和郭某以骂、打等威胁手段从一年级一位女生赵某手中拿来饭卡让自己打菜刷卡,并不让她跟老师、家长说。后来,一年级女生的家长发现这段时间女儿饭卡消费数比较大,便问女儿原因才发现这一情况,便向学校反映。通过调查了解,证实反映情况属实。那么对六年级两位女学生应进行怎样的处理? 答:根据家长的反映,先找来两位六年级学生询问,她们承认确有其事。然后分别叫她们书面写出过程及从一年级学生手中拿卡打菜的次数和钱数,对照刷卡机基本吻合。从中看出她们交待问题还老实,态度也较好。为了让她们进一步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的严重性,我告知她们其行为是一种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让她们知道这种行为如不坚决改正,任其发展
就会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并通知她们的家长来校,还了自己子女从一年级学生卡上刷了的钱,让子女当面向一年级学生道歉,并作出书面保证。
三 案例分析:
丰镇市二中是市属重点中学,有初中三个年级19个班,共1563名学生。 9月23日 ,晚自习结束后,1500多名学生从东西两个楼道口,在没有任何照明的条件下,蜂拥下楼。在西楼道接近一楼的最后四五个台阶处,楼梯护栏突然坍塌,前面的学生纷纷扑倒在地,后面的学生看不清,仍然纷纷往前拥挤,酿成事故。
答:事件发生后第17天,丰镇市纪委、监察局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给予丰镇市教育局局长孙伟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丰镇市教育局副局长任润和党内警告、行政降职处分,丰镇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彭泽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丰镇市教育局副局长霍艳君党内警告处分。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四 案例分析
2015年6月6某市初中发生火灾。由于起火房屋为土木结构旧房,过火较快,扑救工作难度较大,至次日3时大火才被扑灭,从火场中救出100多名学生。大火将住在该校同一宿舍内的6名男生烧死,烧毁面积约500平方米的学生宿舍10间。起火原因是住在下铺的一名同学夜间点蜡烛看书,睡着后点燃床铺引发火灾。
消防管理是校园安全的首要问题。由于人员大量集中,校园里用电、用火频繁,因此,校园消防安全工作尤其重要。然而,近几年由于对校园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教师、学生缺乏必要的防火、灭火和火灾自救知识,一些学校消防管理机制不健全,极易引发火灾。那么如何预防这样的事故发生呢?
答: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学校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五 案例分析
2004年9月22日 ,对于三河市第二中学来说,是一个黑色的日子。这天下午六点多钟,结束军训的学生来到学校第二食堂吃晚饭。大约半个小时后,几十名学生纷纷出现头晕、恶心、呕吐,有的学生倒在了食堂地上。 9月24日 ,河北省疾病控制中心检测出中毒学生的呕吐物中含有“毒鼠强”成分。 中毒事件发生的第二天,三河市公安局侦查后发现,制造此次中毒事件的是三河二中食堂原管理员于海旺,他因怀疑学校膳食科主任刘某背后向校领导说他的坏话,致使他被调离膳食科,对刘某怀恨在心,遂在饭菜中投毒,以报复刘某。2004年9月,于海旺被依法逮捕。2005年4月底,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尚未宣判。2005年11月中旬,46名中毒学生已全部出院,重返校园。采用什么方法避免呢?
答: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要以对学生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完善并落实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把学校食品卫生(包括饮水)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作为开学初的重点工作,要按照食品卫生有关法规文件要求,层层落实责任目标,强化管理,特别要落实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校长责任制、食物中毒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
六 案例分析
2015年1月4日 晚8时30分左右,某村教学点的值班人员发现学生宿舍里的6名小学生昏迷,晚9时40分送到医院后,经医院诊断,2名男生和4名女生已全部死亡。死亡原因为一氧化碳中毒。某村教学点学生宿舍是一间大房子,中间用木板隔成两间,一间住学生,一
间放有一台3000瓦的发电机。4日晚,发电机开机发电,由于中间木板封闭不严,发电机工作过程中排放的一氧化碳传入学生宿舍,致学生中毒而死。怎样预防呢? 答: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七 案例分析
近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宗由学生上体育课受伤致残引发的人身损害索赔案,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11岁小学生黄某获得该县附城镇某小学赔偿款13263元。黄某是河源市龙川县附城镇某小学五年级男生。2002年10月15日下午,该校五、六年级的学由体育老师黄某组织上体育课。课前,黄老师宣布参加乒乓球等项目比赛的同学进行训练,其余学生自由活动,同时要求学生不要去玩单双杠,不要影响其他学生训练。由于黄某不是加比赛的运动员,便与几位同学擅自去玩单杠。黄某因身高不够,几次跳起没能抓住单杠,便爬上单杠旁边的砖墙,跳过去抓单杠,但因没抓着而跌落在地上,摔伤右手,造成严重骨折致7级伤残, 并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66316元。事后,黄某认为自己受伤虽自己有过错,但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学校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于是黄某将该学校告上龙川县法院,要求依法赔付其受伤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 答:原告黄某在上体育课时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不听从老师的要求,在没有体育老师组织和指导的情况下,擅自并且不按规定要求去抓单杠,以致受伤,黄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校方(体育老师)虽在上体育课时对学生提出不要去玩单双杠的要求,但校方并未在可预见的单杠区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受伤,校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八 案例分析
2003年9月日,某城区小学正在晨读。初一年二班的班主任齐某上让本班学生于某到校外为自己买早点,于在过公路时,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 肇事司机下落不明。
答:认为教师役使学生买早餐的行为是教师的个人意志和个人行为,同时教师重违背职业道德,利用职责之便,置学生安全于不顾,私自差遣学生为其个人买早点,虽纯属于个人私事,也所属职务行为,因而判决学校和教师个人共同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例中教师让学生买早点属过错行为,对买早点潜在的安全隐患估计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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