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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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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案例

24.1999年7月8日,委内瑞拉烽火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烽火轮\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7月10日,该轮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 \长江轮\相撞。碰撞结果是:\烽火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下沉。长江轮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体受伤。此后,长江轮恢复航线开往新加坡港。同年12月,烽火轮获悉长江轮抵达中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未能查明巴拿马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适用了《民法通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处理了此案。问:1)天津海事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2)天津海事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应适用巴拿马法律。因为本案中的\烽火\轮和\长江\轮都在巴拿马共和国登记注册,都悬挂巴拿马国旗,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国际惯例,应该适用船旗国法,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2)两个船东的经营地分别在委内瑞拉共和国和新加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出有关巴拿马的民事、海事、商事方面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也未能查明该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使用法》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而应适用了《民法通则》及国际惯例处理此案。

27.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

答:应适用俄罗斯法律。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参与了目前国际上有关规定以及各种理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中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地在中国,但两艘船都是俄罗斯籍,依我国《民法通则》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俄罗斯法律。而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两船同为俄罗斯籍,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

赔偿都应适用船旗国法律。《民法通则》是一般法,《海商法》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应以俄罗斯法律作为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

31.某甲在美国建造一些船舶,经过登记注册,他把它们抵押给自己的债权人某乙,他在船舶国籍证上背书注明该项抵押,并把船舶送到中国出卖。后因背书有碍船舶在中国出卖,甲与乙协商议定,将不再背书签注抵押。随后,一条新船建造出来,甲将它抵押给乙,并送往中国。该船在中国被甲卖给丙。1993年,乙于中国法院诉请该船转让给丙无效。请问,此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答:此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在国际私法上,虽然一般认为对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有关的物权关系应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或主营业地所在国法。但是,本案中的船舶系新船,非从事运输而被送到中国出卖的,因而跟一般的动产在本质上没有特殊的区别,故应适用动产物权的物之所在地法,即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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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案例 24.1999年7月8日,委内瑞拉烽火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烽火轮\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7月10日,该轮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 \长江轮\相撞。碰撞结果是:\烽火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下沉。长江轮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体受伤。此后,长江轮恢复航线开往新加坡港。同年12月,烽火轮获悉长江轮抵达中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未能查明巴拿马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适用了《民法通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处理了此案。问:1)天津海事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2)天津海事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应适用巴拿马法律。因为本案中的\烽火\轮和\长江\轮都在巴拿马共和国登记注册,都悬挂巴拿马国旗,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国际惯例,应该适用船旗国法,即巴拿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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