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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3-3 确定变更价款和工期影响:发生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中标工程变减部分,按报标时有关规定计减,变增部分按变增时有关规定计增。
2、合同中已有适应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4、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17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14条 竣工与结算
14-1 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两份和竣工验收报告。乙方在甲方竣工验收批准后30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图两份。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14天后给予批准
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日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验收前应先进行工程质量评定,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动用,若发包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完毕。
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以明确各方责任。
14-2 工程价款的结算。已完工程验收后,乙方应在7天内提出决算,甲方收到决算后在14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甲方向乙方交付工程款。乙方在收到工程款后14日内将工程交付给甲方。
如双方意见不一致,可根据问题性质,由双方向建设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调解。若甲方在收到结算后28天内未提出审核意见,即视同工程决算已经批准。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臵部分或全
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
甲方收到批准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可以催告甲方支付结算价款。甲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乙方可以与加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乙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乙方就该工程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15条 保修
15-1 保修金。工程竣 工结算时,甲方从应付乙方之工程款内,按工程合同款的 予留工程保修费,该保修金甲方应专户存入银行备用。
15-2 乙方在工程交工验收后五天内,应向甲方提交工程保修书。保修期: 一年 。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天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非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15-3 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将该剩余保修金和其利息一并退还乙方。保修期责任仍由乙方继续承担。
第16条 双方施工现场总代表人: 甲方 : 乙方:
驻工地代表由双方各自委派,并提前7天通知另一方,若需撤换同样办理,双方代表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代表更换,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甲方代表委派负责计划、技术、财务、材料、设备等人员在委派期内。承担各自负责的责任,
对乙方属于合同范围以内的承诺均视为甲方代表的承诺。
第17条 争议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8条 违约、索赔
18-1 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任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程;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
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8-2 索赔。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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