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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长、副队长(副站长)、线路班长(兼职队长)的奖惩挂钩,星级个人每月兑现一次,星级线路每季度兑现一次,根据考评结果对星级线路予以挂牌或摘牌。
第三十五条
星级驾驶员奖励标准
1.一星级驾驶员奖励100元; 2.二星级驾驶员奖励150元; 3.三星级驾驶员奖励230元; 4.四星级驾驶员奖励350元; 5.五星级驾驶员奖励500元。
第三十六条
星级乘务员奖励标准 1.一星级乘务员奖励80元; 2.二星级乘务员奖励120元; 3.三星级乘务员奖励200元。
第三十七条
星级线路奖惩标准
1.类别划分:A类线路:20台以上(含20台);
B类线路:19台以下11台以上(含11台);
C类线路:10台以下(含10台)。
2.奖励标准:
一星级线路:A类线路驾乘人员奖励150元/人;
B类线路驾乘人员奖励120元/人;
C类线路驾乘人员奖励100元/人;
二星级线路:A类线路驾乘人员奖励200元/人;
B类线路驾乘人员奖励170元/人;
C类线路驾乘人员奖励150元/人;
三星级线路:A类线路驾乘人员奖励280元/人;
B类线路驾乘人员奖励260元/人;
C类线路驾乘人员奖励230元/人;
四星级线路:A类线路驾乘人员奖励380元/人;
B类线路驾乘人员奖励350元/人;
五星级线路:A类线路驾乘人员奖励500元/人;
B类线路驾乘人员奖励480元/人;
路队长(场站长)、副队长(副站长)的奖励分别享受驾乘人员奖励基数的150%、130%;线路班长(兼职队长)的奖励享受驾乘人员奖励基数的120%。
3.处罚标准:
星级线路考核评审不达标的,取消对路队长(场站长)、副队长(副站长)以及该线路驾乘人员、线路班长(兼职队长)的奖励,并对路队长(场站长)、副队长(副站长)、线路班长(兼职队长)分别按照驾乘人员奖励基数的50%、30%和20%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在检查中凡查出不佩戴或佩戴不规范星级臂章者,每查出一次罚款50元,取消当月星级评比资格;擅自制作、仿造或将星级臂章转借给他人使用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取消当月星级评比资格。
第三十九条
星级个人实行年终累计奖励机制。星级驾乘人员年终按星级颗数实行累计奖励,每颗星奖励30元。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是总公司实施星级服务管理的统一考核办法及标准。全体驾驶员、乘务员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工作标准,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形成纪律严明、行为规范、服务热情、诚实守信的良好工作局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星级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星级服务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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