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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违宪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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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4 3:09:22

第二种模式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违宪审查在英国的历史比美国还要长,尽管英国是世界上三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之一,但是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利请愿书》与《权利法案》就明确表示,法律由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独立适用。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法律是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及其大臣必须批准与确认。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违宪,议会有权修正或废止。这种监督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地贯彻和执行。但是问题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有的时候就失去了审查的意义。 三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国、俄罗斯、意大利、韩国等国的宪法法院。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就是“各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著名的案例是2002年12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二厅以多数反对的结果,否决了德国将于2003年1月生效的《新移民法》,联邦法院多数法官的意见是,今年3月22日联邦参议院通过新移民法的程序违法了德国宪法第78条的规定,原因是勃兰登堡州未能一致投票却算作了赞同票。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专门机关不可避免受到政策影响,政治倾向性强,很难保证客观公正的监督。

在不同的国家里,违宪审查的部门不同,但是共同的是违宪审查机构的专业化与独立性:专门审理政府或立法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独立于普通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并且都关注过程合法性。从违宪审查的手段上说,现代国家通过两种方式对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一是事先审查,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旦被确认违宪,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颁布实施;二是事后审查,即颁布实施之后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而宪法审查之后的执行,更是世界各国法律保障的基础。著名案例在1957年,当时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不同种族不同公立学校”(即黑白人必须分校的做法)违反宪法第14条修正案。当时许多人反对高法判决,其中最为著名的是两位领袖。一位是艾森豪威尔总统,一位是阿肯色州州长。但是,当阿肯色州长试图抵制高法判决时,艾森豪威尔将军却命令军队进入阿肯色州,强制执行高法判决,保护黑白人同校

美国是成文宪法的起源国,建立宪法解释制度,并以之保障宪法的实施的制度起源于美国。由于美国法院通常只在涉及行政、立法部门行为的审查,人们将美国法院审判此类案件的活动叫做司法审查。美国法院在司法审查中,解释宪法,将宪法予以适用,有时会裁定行政、立法部门的行为是不合宪的或违宪的,不承认行政、立法部门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人们将美国法院的此类司法审查称为违宪审查,亦称合宪性审查。由此,美国的违宪性审查制度被称为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是美国社会矛盾的产物和表现。美国联邦法院在1787年联邦宪法生效之后,曾在不少案件中被当事人要求裁定国会制定的法律违

宪,但联邦法院都予以回避或裁定联邦制定的法律合宪。因为在当时这种如今称之为违宪审查的制度没有任何宪法根据的,不论宪法本文或修正案,都未授予最高法院这种权力!美国国会也没有通过法律规定这种权力。并且违宪权的确立州早于联邦。作为联邦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权的确立于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孙案。马歇尔在此案中提出了一个极有价值的宪法问题——一部违宪的国会立法是否成为国家的法律?他认为,宪法是由人民制定的,“宪法要么是优先的、最高的法律,不能以普通方法加以改变。此外别无他途。立法机关所立的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就不是法律。”他说:“显然,制定宪法的人们都意在使宪法成为国家的根本法、最高的法,因此,任何政府理论都必然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若与宪法相违背就是无效的。”他认为,这是一条最基本的原则,必须坚守。既然违背宪法的法律无效,法官就不能适用它,那么这又必然涉及到另一个基本问题,谁有权认定什么是法律?什么是违宪的法律?马歇尔认为这一权力属于司法机关。1803年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确立起来的联邦司法审查制度,是当时美国统治阶级内部两大派矛盾斗争的产物。

美国联邦法院的最高司法审查权虽然在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却在实际应用中被统治阶级所接受,主要就是这种通过司法来使用宪法的手段适应资产阶级的需要,其实质在于确保立法和行政措施不知违背统治阶级的利益。其作用首先体现在司法审查权是调整中央与各州的关系,美国宪法生效之前,以汉密尔顿和马歇尔为首的联邦党人坚持建立强大的中央政府,主张联邦中央的权力虽然是有限的,但在其权力范围内却是至高无上,以马歇尔为首的联邦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作出的判决,扩大了联邦中央的权力,维护了宪法的最高权威,在美国历史上对于调整中央与州的关系,维护合众国在政治经济上的稳定是有积极作用的。

美国分权制衡理论是宪法的一种重大政治原则,也是美国开国思想家们所追求的。但是,由宪法规定的并不具体,意义含糊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常常发生各个部门之间权力分配上的矛盾。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权对国会和行政机构实行制约,多美国的政治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这就使司法审查权成为实现“分权制衡”宪法原则的手段。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灵活的解释宪法,来维护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来更好实现人民福祉。协调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更好的处理社会出现的矛盾。但这也成为限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其司法审查权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如果国会的多数,总统以及它们所代表的多数民众强烈反对最嘎派法院的某些判决,以至于他们为了使最高法院的判决符合自己的意思,他们改变法律或者改变最高的结构规模或管辖。新上任的法官甚至老法官,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不得不对宪法重新解释。另外,在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还受到宪法本身的限制,另外国会可以剥夺最高法院对某些案件的上诉管辖权也就剥夺了最高法对类似案件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虽然有其局限性但对其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使美国的三权分立等制度得以确立,并且,其对欧洲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也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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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模式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违宪审查在英国的历史比美国还要长,尽管英国是世界上三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之一,但是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利请愿书》与《权利法案》就明确表示,法律由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独立适用。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法律是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及其大臣必须批准与确认。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违宪,议会有权修正或废止。这种监督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地贯彻和执行。但是问题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有的时候就失去了审查的意义。 三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国、俄罗斯、意大利、韩国等国的宪法法院。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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