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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镇住房保障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切实解决西樵镇住房困难群体的过渡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府[]号,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辖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保障性住房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租赁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统称,西樵镇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西樵镇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审核、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开展保障性住房需求群体调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实际需求,做好市场需求的动态分析和预测,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合理地筹建新的保障性住房。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工作、交通、医疗、教育等,尽量安排在基础设施齐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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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要按照困难家庭人口结构设计不同户型和面积标准,原则上以两房一厅的户型为主,配建适量的单间或其他户型,单套建筑面积一般应控制在平方米以内,面向专业技术人才的保障性住房面积最高不超过平方米,但建设数量应控制在当年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的以下。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允许配建适量的商业用房,配建比例 不超过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的。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等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须提前介入对保障性住房进行入住标准综合验收,符合要求才允许竣工验收备案,否则不得交付使用。凡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保障性住房入住标准的房屋,不得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为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落实,必须建立与本地区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依法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十条 建立住房保障资金银行专户,设置专职报帐员,负责保障性住房日常收支和租金收取,严格执行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按不高于政府指导价确定,对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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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租户按不同类别实行租金分档计收,统一开具发票,设立租金台账。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二条 保障对象
(一)西樵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佛山市户籍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 (三)在西樵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 (四)在西樵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
(一)西樵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具有西樵镇户籍;
、年满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家庭人均年收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①廉租房标准:已取得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证明或家庭人均收入在上一年度南海区低保线标准倍及以下的;
②经济适用房标准:家庭人均收入在上一年度南海区低保线标准倍以上倍及以下的;
③公租房标准:家庭人均收入在上一年度南海区低保线标准倍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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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西樵镇无自有住房,或虽自有住房、租住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平方米(含平方米)以下;廉租房及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于南海区内无自有住房;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已缴清相关社会抚养费。
符合上述条件的,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已婚(离异)二代或年满周岁未婚人士可作为一个家庭提出申请。
(二)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具有佛山市户籍并在西樵镇就业;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西樵镇内无自有住房;
、申请人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
、申请人在西樵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年或以上劳动合同;
、有缴纳社会保险费;
6、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已缴清相关社会抚养费。
(三)在西樵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西樵镇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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