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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纠纷审判中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探讨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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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19:38:33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版权纠纷审判中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探讨

虽然版权纠纷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但与版权有关的诉讼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的一部分(只有极少数属于刑事诉讼),讨论版权纠纷审判中的证据规则问题不外乎集中在举证、认证两个主要问题。

一、举证规则适用

(一)举证责任含义

举证责任即是指诉讼当事人就诉讼上的特定待证事实,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为了满足法官形成某种确信心证的需要所应负担的相应责任。对举证责任的定义存在许多分歧,目前,我国民诉理论对举证责任的含义主要有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危险责任说三种观点:行为责任说把举证责任界定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就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双重含义说将举证责任一方面定义为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面定义为不尽举证责任应承担的裁判上的不利后果;危险责任说则认为,举证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法院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不利于裁判的危险。

我们认为,审判实践中,应该采用双重含义说的标准,即举证责任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当事人就所主张的事项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并依据辩论原则对自己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的责任;二是对举证不能承担败诉的结果责任。

(二)举证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举证的范围包括:⑴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⑵证明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的证据;⑶证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以及造成具体经济损失的证据;⑷证明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⑸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法院受理或者审理过的证据;(6)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行业规范和惯例;⑺证明具备申请回避、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司法请求条件的证据。

我们认为,在版权诉讼之中,除以上所列证据需举证外,当事人还主要应该对以下证据加以证明:⑴争议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应该加以保护的作品;⑵主张另一方当事人侵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是作者或者版权人;⑶能证明被告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有关证据;⑷被控侵权人的抗辩证据,包括:被告所使用的作品超过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被告所使用的作品为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作品,被告属于合理使用,已过诉讼时效等等方面的证据。

(三)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适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我国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此基础上借鉴了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观点,明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律,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书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书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另外,在权衡各种社会主体权益总体保障机制的情况下,为了实现特定价值的衡平,不得不更加顾及或侧重保护弱者的利益,以维护法律正义上的最高价值,相应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我们认为,在版权纠纷诉讼中,对于举证范围中关于争议作品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以及对作者或版权人得认定的证明均需主张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在一般侵权情况下,版权侵权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被控侵权人必须有过错才会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主张人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人侵犯了其著作权,并且要证明其有主观的过错,即在上述情况下,均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也有这样的规定: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在上述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四)举证责任的免除规则适用——自认规则及司法认知规则的运用

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的一种陈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规定》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也就是一方当事人的“自认”免除了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责任。

司法认知规则即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某些事实或法律的认知。既不用当事人举证,由法官自己对某些事实或法律做出的认定。我国《规定》中有这样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我们认为,在版权诉讼中,一方面我们要充分合理的运用好“自认”规则和司法认知规则,这样既能避免对一些复杂证据、主观证据的举证不能,避免因一方当事人毁灭、隐匿证据致使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不公平后果,又能提高审判效率。另一方面,我们要制定完善的认定体制,避免不合理的结果出现。

(五)举证期限规则适用

举证期限规则又称举证时限或证据时效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我国《规定》第三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我们认为,举证时限在版权诉讼中有其很重要的作用,版权诉讼尤其是涉及计算机软件等高新技术的版权诉讼,由于涉及证据的复杂性、难取证性,如果没有举证时限,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随时提供证据,一来不利于敦促其尽早完成举证责任,因为对于涉及网络、计算机软件的证据,其很容易被更改或毁灭,举证越早越容易得到真实性的证据,证据就越不容易被更改、损毁,就越容易做到案件审理的公平与公正;二来可以杜绝有些当事人迟迟不举证、拖延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增加对方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可能。

二、证据认定规则适用

(一)自由心证规则适用

自由心证规则在版权诉讼证据审查中面临挑战。所谓自由心证规则是指,法律仅规定一个证明标准,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则由司法裁判人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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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版权纠纷审判中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探讨 虽然版权纠纷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但与版权有关的诉讼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的一部分(只有极少数属于刑事诉讼),讨论版权纠纷审判中的证据规则问题不外乎集中在举证、认证两个主要问题。 一、举证规则适用 (一)举证责任含义 举证责任即是指诉讼当事人就诉讼上的特定待证事实,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为了满足法官形成某种确信心证的需要所应负担的相应责任。对举证责任的定义存在许多分歧,目前,我国民诉理论对举证责任的含义主要有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危险责任说三种观点:行为责任说把举证责任界定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就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双重含义说将举证责任一方面定义为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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