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万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规定
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和内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效益初步分析等。年度计划外新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代替项目建议书。
3、市财政局的资金安排意见。
(三)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外的新增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办法:
1、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项目,经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报分管市发展和改革工作的市领导同意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项目建议书。
2、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报分管市发展和改革工作的市领导审核,并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 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项目建议书。
3、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前,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项目建议书。
4、项目总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拆迁费),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前,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并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项目建议书。
(四)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前,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应委托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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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国家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2、国土环境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4、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民用建筑类项目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对投资规模小,且不改变土地用性质和用途的项目,各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可根据实际情况可从简。
6、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有相应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两年内不施工建设的项目应重新立项。
(四)项目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可直接编制并报批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
第十七条 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概算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的所有费用(征地拆迁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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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报告审批初步设计与概算。
(二)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10%,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应重新编制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项目,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不再审批初步设计与概算。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可直接编制施工图与预算。施工图报相关部门审查,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四)项目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项目,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在报送初步设计与概算时,应附以下文件:
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2、国土环境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4、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民用建筑类项目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对投资规模小,且不改变土地用性质和用途的项目,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可根据实际情况可从简。
6、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项目投资总额达到国家和海南省政府相关规定招投标起点标准(不含征地拆迁费)的项目,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在送审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同时,还需报送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请。
第十八条 应急抢险救灾项目或其它急需建设项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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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批准,根据实际情况,可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费及初步设计与概算、设计变更的评审费,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列入市财政专项预算资金,该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转入市发展和改革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工作需要列支。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管理。
(一)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并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合理编制施工图预算。对预算超过概算的施工图应重新设计。
(二)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报审施工图的合理性、真实性、结构安全性负责,施工图审查完成后,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应将审查意见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政府投资主体不得委托其承担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任务。
第二十一条 项目招投标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国家和海南省政府相关规定的标准,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二)项目单位(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施工和监理合同价款不得超过市财政局审核后的预算额度,在审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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