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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检验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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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4:17:25

木材检验常用术语

一、木材

指树干的木质部分。

1、圆材:圆形的木材,包括原条和原木。

原条:经过打枝、剥皮而没有进行加工造材的伐倒木。 原木:原条经过横截造材或其他原因而截成的圆形木段。

剖开材:原木沿材长纵轴方向剖开为两等或接近两等的半圆形材。 2、锯材:原木经过锯切加工得到的产品。

(1)整边锯材:相对宽材面相互平行,相邻材面互为垂直,材棱上钝棱不超过允许的限度(不同材种规定不同)。

平行整边锯材:两组相对材面相互平行的整边锯材(无钝棱,即四边着锯)。 梯形整边锯材:相对窄材面相互不平行的整边锯材。

(2)毛边锯材:宽材面相互平行,窄材面未着锯(一边或两边均可),或虽着锯而钝棱超过允许限度者。

(3)板方材

板材:宽度尺寸为厚度尺寸自2倍以上者。 方材:宽度尺寸小于厚度尺寸2倍者。 二、木材检验

在木材生产和经销过程中,对木材产品进行尺寸检量、材质评定、材种区分、木材识别、材积计算和号印标志等一系列工作,统称为木材检验,简称为检验、木检或检尺。

检算为检量与计算的简称。 三、尺寸

指木材的长短、大小和宽窄。

1、尺寸检量:对长度、直径和宽厚尺寸的测定。

2、实际尺寸:实际量得的尺寸。一般长度量至厘米数,直径、宽度、厚度至毫米数,不足上述尺寸的舍去。

(1)材长:木材长度的简称。

(2)直径:通过断面中心,量得断面相对周边之间的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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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面中心:断面积的中心(几何中心)。如为正圆形,从它的中心到周边任何一点的距离都是相等的(一般为髓心)。

梢端直径(梢径):原条梢端的直径或梢头断面的直径。 小头直径:原木小头断面的直径。 中央直径:材长1/2处的直径。

大头直径:原条或原木大头断面的直径。

原条直径(指商品材):离大头斧口或锯口2.5米处量得的直径。

短径(原木):通过断面中心量得的最短直径,量至毫米,记至厘米,毫米部分舍去。

长径:通过断面中心与短径相互垂直量得的直径。(不一定是最长直径) 最长径:通过断面中心量得的最长直径。 平均直径:长径和短径的平均值。

围径:用篾尺、卷尺或围尺围量出来的直径。

(3)锯材材面:凡经纵向锯割出来的任何一面,统称材面。 着锯面:在材面上露出的锯割部分(一般为宽面)。 未着锯面:在材面上露出的未着锯部分(一般为侧面)。 宽材面:板方材的较宽材面。 窄材面:板方材的较窄材面。

端面:锯材在长度方向两端的横切面。

锯材宽度(材宽):相对窄材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锯材厚度(材厚):相对宽材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内材面:距髓心较近的宽材面。

外材面:距髓心较远的宽材面。两个宽材面距髓心相等时,指其中任何一个材面。 径切板:沿木材半径方向锯割的板材,年轮纹切线与宽材面夹角自45度以上者。 弦切板:沿年轮切线方向锯割的板材,年轮纹切线与宽材面夹角不足45度者。 材棱:锯材相邻两材面的相交线(钝棱为有相交面)。 3、标准尺寸:产品规定的尺寸。(不同材种有不同标准)

长级:长度尺寸的系列。如原木2.0米,2.2米,2.4米,??,原木7米,8米,?? 径级:直径尺寸的系列。如12厘米,14厘米,16厘米,?? 标准宽度:产品标准规定的宽度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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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厚度:产品标准规定的厚度尺寸。

4、检尺尺寸:实际尺寸按有关标准规定,经进舍(进位、进级)为标准规定的系列尺寸(原木、原条),或特定尺寸(枕木或其它锯材)。

检尺长(所有木材):长度的实际尺寸(材长)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经进舍为标准规定的长级。

检尺径(原条、原木、竹):直径的实际尺寸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经进舍为标准规定的径级。

检尺宽(锯材):宽度的实际尺寸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经进舍为标准规定的标准宽度。

检尺厚(锯材):厚度的实际尺寸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经进舍为标准规定的标准厚度。

5、公差:检尺尺寸允许的变动数。(大多材种有正负之分,某些只能正公差) 6、偏差:某一尺寸减其标准尺寸的代数差。 正偏差:实际尺寸减其标准尺寸为正值。 负偏差:实际尺寸减其标准尺寸为负值。

7、检尺长范围内:实际长度按有关规定,经进舍后作为计算材积的长度内范围。 8、检尺长范围外:实际长度按有关规定,经进舍后作为计算材积的长度外的多余尺寸。

9、同方向原有直径:指未劈裂前的直径。(劈裂材) 10、让尺(扣尺):减少长度或直径的尺寸。

11、损耗材积(或价值)较小:让长度或让直径计算出来的材积(或价值)较接近让尺前的材积(价值)。

四、材质

木材质量的简称。

1、材质评定:对木材质量的评定。 2、等级:对木材质量好次而划分的级别。

3、木材缺限:指呈现在木材上能降低其质量,影响其使用价值的各种瘕疵。 4、限度:对各种缺限在木材产品中允许存在的程度,如(开裂、腐朽等)最大尺寸,或最多个数(虫眼、节子等)。

5、不许有:不允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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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计:不予计算(但是有)。 7、不限:不加限制(有无均无所谓)。

8、不足某尺寸:指小于某尺寸,不包括某尺寸本身(小于)。

9、自某尺寸以上:指足某尺寸,包括某尺寸本身在内(大于且等于)。 10、不超过某尺寸或某百分率:指自某尺寸或某百分率以下,包括某尺寸或某百分率(小于且等于)。

11、超过某尺寸或百分率:大于某尺寸或百分率,不包括该尺寸或该百分率(大于)。

12、最严重缺限:指对降等最低的缺限,或缺限尺寸比率最大,或个数最多。(计算材质等级以此为准)

五、材种

指木材根据商品学上的分类而分的种别,即木材产品种类,简称材种。 材种区别:区别木材产品种类。木材产品种类一般以产品外形、用途、加工方法命名,如杉原条、坑木、电杆、锯切用原木、旋切单板用原木等。

六、树种

指木材根据树木分类学的分类原理而分的种别,即树木种类简称树种。

1、树木分类:把树木分门别类,界是最高的单位,种是最基本单位。种是根据植物形态特征定出来的;属是相似的种归纳为一类;科是把相似的属归纳为一类;合科为目,合科为纲,如此类推组成门、界。科、属、种是常用单位。

2、针叶树材:木材来自针叶树种(树叶一般为针状或鳞片状)。 3、阔叶树材:木材来自阔叶树种(树叶叶面一般较宽,有多种形状)。 4、商品材:将木材作为一种商品来说。区别于自用材、民用材。

5、木材名称:根据木材构造特征或材质都很相近,在利用上没有细分的必要,把它们归纳为一种(类)而进行命名。所以商品木材可以是一种树种,也可以包括几个树种,或一个属的树种,甚至可以包括一个科的树种。(详见GB/T16734—1997《中国主要木材名称》)

6、木材识别:根据木材材身表面(材表)和端面的可见特征,鉴定木材种类(简称木种)。

七、材积

木材体积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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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检验常用术语 一、木材 指树干的木质部分。 1、圆材:圆形的木材,包括原条和原木。 原条:经过打枝、剥皮而没有进行加工造材的伐倒木。 原木:原条经过横截造材或其他原因而截成的圆形木段。 剖开材:原木沿材长纵轴方向剖开为两等或接近两等的半圆形材。 2、锯材:原木经过锯切加工得到的产品。 (1)整边锯材:相对宽材面相互平行,相邻材面互为垂直,材棱上钝棱不超过允许的限度(不同材种规定不同)。 平行整边锯材:两组相对材面相互平行的整边锯材(无钝棱,即四边着锯)。 梯形整边锯材:相对窄材面相互不平行的整边锯材。 (2)毛边锯材:宽材面相互平行,窄材面未着锯(一边或两边均可),或虽着锯而钝棱超过允许限度者。 (3)板方材 板材:宽度尺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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