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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研发支出会计处理的比较分析
作者:石瑾
来源:《会计之友》2011年第33期
【摘 要】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研发支出在企业总支出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进而成为决定企业生存和发展,更关系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因素。文章主要针对中美两国对于研发支出的不同会计处理进行比较分析,以探讨会计如何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关键词】 研发支出; 资本化; 费用化
多年前,邓小平同志就曾指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前不久,温家宝总理在回答采访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中外记者时说:“我以为有两个数字比GDP更为重要,一是教育经费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一是研发经费占生产的比重。这两条就决定了我们这个民族和国家的创新力量,这才是最有力、最持久、最可靠的发展因素。”可见,研发与创新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更关系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在会计界一直是讨论的热点。研发活动从广义上来讲是一种投资行为,但较一般的投资活动具有更大的收益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若开发成功,设计出了新的产品,形成了新的技术,则构成企业的一项自创无形资产;若开发失败则研发支出成为企业的一项沉没成本,因而增加了研发支出在会计确认与计量上的困难。目前,对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美国的全部费用化方法,二是国际会计准则所主张的有条件资本化方法,我国基本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的主张,亦采用有条件资本化方法。以下针对两种方法略作比较并加以探讨。
一、美国:全部费用化
美国早在1974年就专门制定了针对研发支出的会计准则,即《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2号——研究与开发成本的会计处理》(SFAS 2),该准则要求对所有研发支出采用费用化处理。20世纪80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业的兴起,考虑到计算机软件行业的特点,又补充制定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 86号——对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上市的计算机软件成本的会计处理》(SFAS 86)。该准则采用了部分资本化的方法,把计算机软件的研发成本分为两个部分:确定产品技术可行性之前的成本——费用化处理;确定产品技术可行性之后且软件被广泛使用之前的成本——资本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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