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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16 首诊负责制度
一、病人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首诊医师须及时对病人进行必要的检查、作出初步诊断与处理,并认真书写病历。
二、诊断为非本科疾患,需请其它科室会诊。若属危重抢救病人,首诊医师必须及时抢救病人,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坚决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诿病人。 三、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执行医院会诊制度。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
四、首诊医师请其它科室会诊,必须先经本科上级医师查看病人并同意。被邀科室须有住院总医师以上人员参加会诊。
五、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务部或总值班协调解决,不得推诿。
六、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病人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 七、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须先抢救,同时由病人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八、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病人,在病人稳定之前不得转院。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须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亲自察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对需要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病人,须由责任医师(必要时由医务部或总值班)先与接收医院联系,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交代和妥善安排。
九、首诊医师应对病人的去向或转归进行登记备查。
十、凡在接诊、诊治、抢救病人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病人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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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疑难病例是指入院三天以上未确诊、治疗效果不佳的病例。
2、凡遇疑难病例,均应组织集体讨论。讨论分为诊疗组讨论、科内讨论、科间讨论。
3、入院三天内未确诊的病例,应组织诊疗组讨论。
4、入院三天以上未确诊的病例,应组织科内讨论。科内讨论由经治医师提出,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组织科内有关人员参加。组织讨论前,经治医师应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并报告病情。 4、入院一周未确诊的病例,应组织科间讨论。科间讨论由经治科主任提出,报请医务部组织全院相关科室的专家参加讨论。科间讨论由经治科主任主持,必要时也可邀请医务部派人主持,以便于各项工作的协调,尽早制定诊疗方案。 5、参加讨论人员,应认真讨论,以便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讨论结果,由主持人负责总结。
6、讨论过程中,主管医师应做好书面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应记录的内容包括:
(1)讨论日期;
(2)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 (3)病情报告; (4)讨论目的;
(5)参加讨论人员的发言、讨论意见等; (6)讨论结果。
7、讨论最后形成的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主管医师应及时纳入病案。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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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规死亡病例的讨论,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特制定我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2、凡死亡病例讨论,一般应在死后一周内召开。
3、特殊及意外死亡病例,应及时讨论,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部派人参加。讨论结果应分别记入病历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
4、死亡病例讨论的目的是;分析死亡原因,吸取诊疗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 5、死亡病例讨论的重点为:病例诊断的经过及依据,治疗抢救措施及过程的分析和意见,死亡原因的分析,诊疗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总结等。
6、死亡病例讨论会要有完整的讨论记录,整理后由科主任、主治医师签字确认,入病案存档。
7、为提高医疗技术和水平,促进医学的发展,凡属死因不明、家属有争议、特殊罕见病例,有科研价值及涉及法律时,均应尽量主动做好死者家属工作,争取尸体解剖。
会 诊 制 度
一、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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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应邀科室一般要在48小时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会诊,会诊医师应写会诊记录。
三、急诊会诊:院内急诊会诊,在会诊申请单左上角写明“急”字样,并写明送出具体时间。被邀请医师必须在十分钟内到达。院外急会诊,被邀请医师白天应向医务部,晚上向总值班报告,由医务部或总值班安排会诊。
四、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五、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部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会诊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部派人参加。
六、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部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或进行远程会诊。
七、外院邀请我院有关专科会诊时,必须有正规会诊申请单,经医务部同意并与有关科室联系,决定会诊人员及时间,任何人不得拒绝安排,也不得自行约定外出会诊及手术等。
八、门诊会诊:由首诊科室的经治医师提出,将会诊目的及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并需本科高年资医师签字。被邀请科室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门诊会诊尽可能在当日完成,由门诊部负责管理、协调工作。门诊会诊时病人无须另行挂号。
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一、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一般由科主任负责组织并主持。科主任不在时,由职称最高的医师主持抢救工作,但必须及时通知科主任。特殊病人或需跨科室协同抢救的病人应及时报请医务部,以便组织有关科室共同进行抢救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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