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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
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卫法监发[2003]22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3.08.19 【实施日期】2003.08.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传染病预防工作,保护公众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九日 1.总则 1 / 4
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
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 卫生部 消毒技术规范 4.术语与定义
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
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2 / 4
4.3 空气净化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 可吸入颗粒物(PM10)
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5.1.3 空调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5.1.4 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5.1.5 空调系统的机房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5.1.6 新建和改建的空调系统应设有可控制关闭回风等应急处理设施或设备。 5.1.7 空调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及送风的卫生要求见表1。 表1 冷却水、冷凝水及送风卫生要求
注:*相对湿度80%RH的天气全年少于100天的地区取500,相对湿度80%RH的天气全年多于100天的地区取1000。
5.1.8 空调系统冷却塔应保持清洁、每六个月清洗一次。
5.1.9 空调系统清洁(洗)后的清洁程度应达到:每平方米管道表面积尘量1.0克(擦拭法)。 3 / 4
5.1.10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预防空调系统传播疾病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
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5.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流行期间的卫生要求
5.2.1 当地发生可能通过空调系统传播的空气传播性传染病疫情时,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5.2.2 公共场所内发现空气传播性传染病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时,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空调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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