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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按复兴区征地区片价Ⅰ,即12万元/亩(180万元/公顷)的标准进行补偿。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依据《邯郸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2000]3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实行货币安置。 六、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具体登记地点、登记期限由被征地所在辖区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另行通知。 七、其他事宜
1、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在被征地范围内乱搭、乱建、植树、打井等均属违法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2、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邯郸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邯 郸 市 人 民 政 府征 收 土 地 公 告
(2010)第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冀政征函[2007]127号批准征收复兴区集体土地48.738亩。根据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邯郸市2007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济民洗煤一期)。 二、征收土地位置
本批次用地位于复兴区北环路以北、东邢台社区西侧。 三、被征地社区及被征地面积
征收复兴区彭家寨乡东邢台社区集体土地48.738亩,全部为建设用地。 以上征收的土地面积以现场征地界址放线时实测为准。 四、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按复兴区征地区片价Ⅱ,即11万元/亩(165万元/公顷)的标准进行补偿。 2、地上建筑物补偿依据《邯郸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2000]3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实行货币安置。 六、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具体登记地点、登记期限由被征地所在辖区政府或政府指
定的部门另行通知。 七、其他事宜
1、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在被征地范围内乱搭、乱建、植树、打井等均属违法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2、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邯郸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0]第16号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冀政转征函[2008]0008号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及市政府(2010)第19号土地征收公告,复兴区政府对邯郸市2007年度实施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7号地块征地涉及的被征地社区进行了征地补偿登记,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的有关规定,本次征地地块土地补偿费以复兴区Ⅰ类区片价,即每亩土地12万元(180万元/公顷)标准核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据《邯郸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2000]3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复兴区按每公顷1.95万元(每亩0.13万元)进行补偿。 四、被征地社区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征收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东邢台社区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239.1116万元。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安置的途径进行安置 六、征求意见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在45天之内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复兴分 七、组织实施
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邯郸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邯郸市国土资源局
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0]第17号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冀政转征函[2008]000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市政府(2010)第20号《征收土地公告》,复兴区政府对邯郸市2007年度实施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9号地块涉及的被征地社区进行了征地补偿登记,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的有关规定,征收该地块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复兴区Ⅰ类区片价,即每亩土地12万元人民币。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严格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通知)[2000]35号文、邯郸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邯建字[200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据实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征地青苗补偿费按照0.13万元/亩的标准实施。 四、被征地社区的征地补偿费用
1、征收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聂庄社区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合计172.304万元。 2、征收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东邢台社区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合计13.9476万元。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安置的途径进行安置。 六、征求意见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在45天之内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复兴分局。 七、组织实施
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邯郸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邯郸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0]第16号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冀政转征函[2008]0008号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及市政府(2010)第19号土地征收公告,复兴区政府对邯郸市2007年度实施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7号地块征地涉及的被征地社区进行了征地补偿登记,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的有关规定,本次征地地块土地补偿费以复兴区Ⅰ类区片价,即每亩土地12万元(180万元/公顷)标准核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据《邯郸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2000]3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复兴区按每公顷1.95万元(每亩0.13万元)进行补偿。 四、被征地社区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征收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东邢台社区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239.1116万元。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安置的途径进行安置 六、征求意见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在45天之内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复兴分局。 七、组织实施
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邯郸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邯郸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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