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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安全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局属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市政公用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即:未完成控制指标或发生较大经济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或年度安全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的,取消单位的评优评先资格,企业负责人经
营业绩考核安全分值为零。
第三条 行业管理部门是行业安全管理的执行部门,要制定行业安全技术标准,抓好行业供应保障和产品安全,定期分析行业安全运行形势,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保障供应、质量监测等工作。开展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推行网格化安全管理机制,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 生产经营(供应)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把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供应)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加大科技投入,实施科技兴安工程,逐步提高设备、设施的自动化运行和监控水平。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生产经营(供应)单位应制定完善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险车辆、机具、配件或材料,确保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障稳定供应。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落实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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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有专门部门、专人管安全,并建立起网格化安全管理体系;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和安全教育档案。全员(含季节性、临时性人员)安全教育率达100%,每年举办不少于两次的全员安全教育。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第九条 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及时查处、整改事故隐患,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预案”五落实。
第十条 建立并完善生产设备、设施巡检考核制度。加大对设备、管道及附属设施等的日常巡检和重点监护,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或仪器,逐步提升科技巡检、监测能力,确保安全运行。加强日常巡检的监督考核,确保巡检工作有效进行。
第十一条 建立并完善设备设施维护更新管理制度,定期或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改造设备设施,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估。
第十二条 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定期普查重大危险源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监控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
第十三条 建立事故推动工作机制。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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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责任追究。认真执行《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安全生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对发生的事故及时上报,不得拖延和瞒报。事故处理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并建立规范的事故档案和典型事故案例库。严格管线事故分析和定期通报制度,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查找原因,吸取教训,采取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保障管线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强化设施、管线保护工作。管线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地下管线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底数清。建立设施、管线巡检制度,通过高科技加人防巡检、监控手段,提高隐患发现率。加强对施工周边地下管线巡查,通过告知和技术交底,签订保护协议,落实保护措施,安排专人监护,防止施工破坏管线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生产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装置、防护器材、警示标志要完好、齐全、有效。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防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情况的发生。
第十六条 加强安全培训教育。职工必须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临时用工、季节性用工、新进人员和岗位调整人员必须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台帐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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