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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
第三节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涵义
?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未来发生的不特定事项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 ?(四)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主要表现为规范性文件。 ?二、抽象行政行为特征
?(一)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具有非特定性 ?(三)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和持续的效力 ?三、抽象行政行为形式
?(一)行政立法行为(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涵义
?(一)动态意义?a?a特定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二)静态意义?a?a上述立法活动所表现出来的结果形式,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 ?(一)行政性质 ?1、表现
?(1)主体; ?(2)对象; ?(3)目的。 ?2、 ?区别 ?行政立法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主体 ? ? ?对象 ? ? ?时间效力 ? ? ?程序 ? ? ?(二)立法性质 ?1、表现
?(1)?°产品?±
;
?(2)?°过程?±。
?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 ?2、 ?区别 ?行政立法行为 ?主体 ?内容 ?规则的 ?效力等级 ?程序 ?形式 ?立法效果 ? ? ? ? ? ? ? ? ? ? ? ? ?三、行政立法的程序
?四、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一)监督机关及其权限 ?1、权力机关的监督
备 案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2)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3)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
国务院 ④ 以撤销授权。
?2、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1)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3、司法机关的监督?a?a间接监督(审查规章的适用性 ) 立法机关对行政法规的监督程序 ?(二)监督程序 ?(三)监督标准 ?根据《立法法》第87条的规定,行政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1、超越权限的;
?2、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常务委员会会议 ⑥ 委员长会议 ⑤ ③ 联合审查会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 ② 法律委员会 常委会工作机构 ① 个人、组织或者机关 ?5、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三节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一、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一)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a?a行政主体制定除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法律规范的内容是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基础,其他抽象行政行为设定的行为规范必须以法律规范为依据。
2.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层次性,决定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且效力等级与制定主体相对应也呈现出多层次性。 3.具有规范性、强制性。 ?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
?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虽然不属于法的范畴,但它们同样也为人们设定了普遍遵守的行政规则,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 案例——抽象行政行为的界定
?[案情摘要]1997年1月,沿海某市王某听说俞某(即?°蛇头?±)想搞一批假船员偷渡到日本。一直做着出洋发财梦的王某遂积极与俞某联系,表明自己想偷渡到日本的愿望。在交纳了数额不菲的?°手续费?±后,王某于2月6日被俞某安排连同另外8名偷渡客乘车前往偷渡地点,准备偷渡。在上船后即被我边防大队截获。该市公安局根据该省政府《关于对偷私渡人员可以适用劳动教养的通知》,呈请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对王某等人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王某等人作出了劳动教养1年零3个月的决定。
? [法律问题]省政府《关于对偷私渡人员可以适用劳动教养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吗?
?[参考结论]是抽象行政行为。本案中省政府所发布的通知并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相对人(如王某),而是针对全省范围内的所有人作出的,该对象是不特定的;而且并不因为行政机关据此对王某作出了劳动教养决定后,该通知就失去了法律效力,而是可以将其反复适用于不同的具体的相对人。因而该通知是典型的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而且包括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如决定、命令等。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将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纳入调整范围,所以前者可以称为行政立法行为,而后者可以称为制定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本案中省政府的通知可视为是省政府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活动的产物。 案例——抽象行政行为作为依据
?[案情摘要]吴某与陈某系D省某村的农民,二人于1995年3月举行了结婚仪式,次年6月生一女孩。1996年9月,两人在当地民政部门补领了结婚证。1997年,吴某以其兄未婚无生育为由,向所在村提出了照顾再生一个孩子的要求。该村在收取了1 500元的?°二胎罚款?±以后,发给二人一张印有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字、盖有所在乡计划生育办公室章的生育证。1998年,陈某在该乡卫生院生一男孩,并在该乡派出所办理了户口登记手续。2000年8月,B乡人民政府发现,吴某与陈某并不符合照顾再生一个孩子的条件,.其生育证属隐瞒实情骗取的,该生育行为应该认定为计划外超生一胎。遂依据1997年修订的《D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关于计划外生育第一胎的夫妻按前一年度收入之和的3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规定,作出征收吴某、陈某计划外生育费12 939元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
?[法律问题]D省计划生育条例》能否作为B乡人民政府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依据? ?[参考结论]可以。《D省计划生育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可以作为B乡人民政府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依据。
案例——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 [案情摘要]王某系某市(非省会所在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一工人,于1985年5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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