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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局标志标牌设置标准(试行)(川旅发[200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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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局标志标牌设置标准(试行) (川旅发 [2008]26号)

ICS 03.120.10 DB51 A 00 备案号: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981—2009 旅游标志标牌设置规范 Standard of Tourism Signs Setting 2009-11-20发布 2009-12-01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T 981—2009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与符号.................................................................1 4 旅游标志(牌)的类型.......................................................2 5 旅游标志(牌)的设置范围...................................................3 6 旅游标志(牌)的设置方法和原则.............................................3 7 旅游标志(牌)的版面设计...................................................4 8 旅游标志(牌)的构造设计...................................................7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交通标志专用文字示例..................................10 A.1 汉字示例................................................................10

A.2 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型式和规格..............................................11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旅游标志版面示例......................................19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旅游标志设置示例......................................24 C.1 高速公路出口旅游标志设置示例............................................24 C.2 公路上旅游标志设置示例..................................................25 C.3 城市道路旅游标志设置示例................................................26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旅游景区(点)图标共性设计推荐形式....................27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旅游景区(点)图标个性设计推荐形式.....................30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前基准点.......................32 I

DB51/T 981—2009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及其它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各旅游景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是规范的附录。 本规范由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旅游局提出。

本规范起草单位: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四川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起草人:张谷、陈加林、宋铭、吴勉、游勇、冯文生、费麒、刘萌、徐蓓兵、 文学菊、陈栋、李万洪。

本标准由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II

DB51/T 981—2009 1

旅游标志标牌设置规范 1 范围

为标准化、规范化四川省旅游标志标牌的设置,服务四川省旅游事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境内公路、城市道路、公路服务设施、旅游景区道路的旅游标志标牌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17733-2008 地名法 GB/T8416-2003 视觉信号表面色 GB/T1000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 10001.2-200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服务符号

GB/T20501.5-2006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图形标志及相关要素

GB/T20501.5-2006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第3部分:平面布置图和信息板

JT/T 279—2004 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 3 术语与符号 3.1

旅游景区(点)

本规范所称的旅游景区,系指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或地域。本标准中旅游区(点)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 3.2

旅游标志(牌)

3.2.1 本规范所称旅游标志(牌),系指作为四川省境内公路、城市道路、公路服务设施、旅游景区(点)道路附属设施的道路交通引导标志(牌)。

3.2.2 旅游景区(点)的广告牌,不应视为本规范所称的旅游标志(牌)。 3.2.3 旅游景区(点)的景观标志,不应视为本规范所称的旅游标志(牌)。 3.3 公路

本规范所称公路,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G 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3.4 城市道路

DB51/T 981—2009 2

本规范所称城市道路,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 37—90《城市道路设计标准》所规定的城市道路。 3.5

公路服务设施

本规范所称公路服务设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G 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服务设施。 3.6

旅游景区道路

本规范所称旅游景区道路,系指位于旅游景区(点)内部,其交通由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为游客观赏服务的道路。 4 旅游标志(牌)的类型

4.1 根据旅游景区(点)信息在交通标志版面信息中所占份额的不同,旅游标志可分为专用旅游标志和嵌入式旅游标志。

4.2 专用旅游标志系指所显示的信息全部为旅游景区(点)服务的交通标志。 4.3 嵌入式旅游标志系指:

(1)除显示为旅游景区(点)服务的信息之外,尚包括为其他交通目的服务的信息的标志。 (2)指示某区域内旅游景区(点)地域分布信息的标志。

4.4 按交通标志中所显示的旅游景区(点)相关信息内容的不同,旅游标志可分为景区(点)指引标志,景区(点)地点距离标志,旅游符号等。

4.5 高速公路景区(点)指引标志用于互通立交匝道出口前方,包括图4.1 旅1、图4.2旅2(参考《GB 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中所规定的旅1、旅2),二者在高速公路上应组合使用,不可单独使用。 图4.1 旅1 图4.2旅2

4.6 其他公路和城市道路景区(点)指引标志所提供的旅游景区(点)相关信息应包括旅游景区(点)名称,有代表性的图案、旅游景区(点)的方向信息,也可包括距离信息。如图4.3。用于道路交叉口前方。

4.7 景区(点)地点距离标志所提供的旅游景区(点)相关信息包括旅游景区(点)名称,有代表性的图案、旅游景区(点)的距离。不包括专门的方向信息。具体见图4.4(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7年第30号公告 国家高速公路网相关标志更换工作实施技术指南》图7.5.4-1)。用于一般路段。 DB51/T 981—2009 3

图4.3 景区(点)指引标志图4.4 景区(点)地点距离标志

4.8 旅游符号所提供的信息主要是景点的旅游项目类别。包括《GB 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中所规定的旅游符号旅3~旅17。 4.9 旅游符号一般宜单独使用。

4.10 嵌入式旅游标志中所显示的旅游景区(点)信息可以景区(点)指引标志或景区(点)地点距离标志及二者的简化形式出现。参见本规范第4章相关规定。

4.11 嵌入式旅游标志中所显示的旅游景区(点)信息不应以景点指示标志的形式出现。 5 旅游标志(牌)的设置范围

5.1 旅游标志(牌)可在通往旅游景区(点)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旅游景区(点)道路、通往旅游景区的公路的附属服务设施设置。

5.2 旅游景区(点)所在县级(适用于设区的市)或镇级行政区的城市道路、旅游景区(点)道路应设置相应的旅游标志(牌)。

5.3 通往旅游景区的公路及其附属服务设施,应根据其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级别,综合考虑所通旅游景区(点)的交通流的规模,旅游交通目的地的集中程度,与旅游景区(点)的距离,以及公路与旅游景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确定旅游标志(牌)的设置类型和规模。

5.4 县级行政区内的三级和四级公路、直通景区(点)的公路及其附属服务设施,可设置该行政区内旅游景区(点)的旅游标志(牌)。

5.5 县级行政区内的一级、二级集散公路及其附属服务设施,可设置该行政区内国家级旅游景区(点)的旅游标志(牌)。

5.6 地(市)级行政区内的一级、二级干线公路及其附属服务设施,应设置该行政区内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的旅游标志(牌)。

5.7 地(市)级行政区内的高速公路及其附属服务设施,应设置该行政区内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的旅游标志(牌)。

5.8 在其他满足设置条件的地点,经专门论证和批准后,可设置旅游标志(牌)。 6 旅游标志(牌)的设置方法和原则 6.1 一般规定

6.1.1 旅游标志(牌)的设置应服从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原则。 6.1.2 旅游标志(牌)的设置应保证指路信息的系统性和连续性。

6.1.3 在有条件时,旅游标志(牌)应采用专用旅游标志的形式单独设置,并与其它交通指引标志保持一定距离,确保所有标志的可视性。

6.1.4 当多个旅游景区(点)的旅游标志牌在某一范围内各自单独设置存在困难时,可选择在同一个标志结构上设置多个(但最多不应超过四个)旅游景区(点)的旅游标志(牌)。 6.1.5 当确实不具备条件时,旅游标志(牌)可选择与其他标志合并的嵌入式标志的形式。 6.1.6 旅游标志(牌)的设置不得侵占建筑限界,保证侧向余宽和净空高度。 6.1.7 旅游标志(牌)的设置示例如附录D。 DB51/T 981—2009 4 6.2 公路

6.2.1 设置于公路上的旅游标志(牌)包括指引标志、旅游符号和嵌入式标志。

6.2.2 高速公路上的旅游标志(牌)应设置在与旅游景区(点)距离最近的互通立交匝道出口前方。

6.2.3 高速公路与旅游景区(点)距离最近的互通立交,应在其连接线与地方公路或城市道路的交叉口或交界处设置旅游标志(牌)。但同时应满足本规范5.2.7条的规定。

6.2.4 除高速公路之外,其它公路应在与旅游景区(点)距离最近的平交路口处,或者与城市道路的交界处,设置旅游标志(牌)。但同时应满足本规范5.2.7条的规定。

6.2.5 直通旅游景点的公路,应在与其它公路的交叉口以及本身适当位置设置旅游标志(牌)。 6.2.6 除直通旅游景点(区)的公路之外,设置在公路上的旅游标志(牌)应为景区(点)指引标志。当单独设置景区(点)指引标志有困难时,可选择设置景区(点)指引标志与地点距离标志等其他标志的嵌入式标志。

6.2.7 当从不同的方向通过公路前往旅游景区(点)的最短路径存在差异时,旅游标志(牌)的设置位置应在旅游交通流的主要方向中选择。主要方向指前往旅游景区(点)的旅游交通流最为集中的前三个方向。其它方向不应再设置旅游标志(牌)。

6.2.8 高速公路上应设置旅游景区(点)1.5km预告和出口指示标志(牌)。

6.2.9 直通旅游景点的公路,应设置景区(点)指引标志和旅游符号,并可根据需要将旅游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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