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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NWP 版次:A 贵州分公司承包商安全一体化管理制度 17页 共23页 在合同中约定安全管理标准和违约处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项目部(风电场)及其他监管部门在日常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过程中,对现场发现的习惯性违章、隐患缺陷、管理缺陷问题,下发安全违约扣款通知单。违约扣款通知单一式四份(项目部(风电场)、承包商、安全生产部、合同商务部各一份),项目部(风电场)需做好安全违约扣款通知单的归档和保管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安全生产部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凡发生多次违规违章行为,经反复要求仍未整改或严重违反中广核安全管理要求的承包商,由贵州分公司上报合同商务部将责任承包商列入限制使用名单。 第三十四条 承包商人员作业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事故,每项或每人次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1、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或不正确佩戴安全帽,或戴质量不合格安全帽。 2、 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穿防护服、不按规定佩戴胸卡,穿高跟鞋、凉鞋、拖鞋、赤膊、穿短裤、背心、裙装或长发披肩。 3、 在禁火区域吸烟;易燃易爆物品的入库、发放、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消防通道不畅通,无醒目防火标志。 4、 在工作场所不遵守劳动纪律:打闹、嬉戏、奔跑、追逐、随地躺卧、睡觉等妨碍安全施工者,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5、 塔杆作业利用绳索或拉线上下或顺杆下滑。 6、 操作砂轮或进行焊接、切割、打磨等作业时,作业人员不按要求戴防护镜;戴手套抡大锤。 7、 移动式爬梯无防滑、防折措施。 8、 施工脚手架搭设、绑扎、拆除不符合规程规定,未经分级验收即开始使用。 9、 氧乙炔气瓶不完整;无防晒措施;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间距小于5米;距明火小于10 CGNWP 版次:A 贵州分公司承包商安全一体化管理制度 18页 共23页 米;电焊线、电源线、氧乙炔带不按规定布置,乱拉乱接。 10、 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搅拌机、柴油发电机等无机械保护、电气保护和漏电保护,无接地;上述工器具停止使用时,未断开电源的。 11、 各种起重工器具、电动工具、绝缘工具等未定期检验,无定期试验记录、无台帐、无专人负责。 12、 施工作业中剩料未及时清走,废料、垃圾未及时清除,施工责任区(含生活区)有杂物、垃圾,地面有积水。 13、 现场材料、机具、砂石、水泥随意堆放,标识不全、不清。 14、 施工大型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督检验证明“三证”不全;大型起重机械状况、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未按规定在项目部(风电场)备案。 15、 违反规定,用抓斗、吊车或其它载货设备运送人员。 16、 危险区域周围未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围栏距危险区域边缘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 17、 切割较短钢筋直接用手把持;冷拉钢筋未按规定划定危险区域。 18、 混凝土搅拌站进料口、储料罐口未设置安全格栅或盖板;每天工作结束后搅拌站未切断电源,电源箱未上锁。 19、 手持式电动工作电源线未采用绝缘良好的四芯软橡胶电缆,开关、插头不全。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存在下列安全隐患之一,尚未发生事故,每项或每人次处罚责任单位200-300元。 1、 转动机械旋转部分无防护罩、防护网; 2、 施工现场预留孔洞、坑、槽、地沟盖板不齐全、不完善;危险作业区域无安全警示标志、警示牌; 3、 配电箱未按标准设置;箱内无漏电保护器;熔断丝用铝、铜等金属丝代替; 4、 配电箱无编号、名称,进出线未固定,接线凌乱或超负荷;用铝丝、铜丝代替保险丝; CGNWP 版次:A 贵州分公司承包商安全一体化管理制度 19页 共23页 配电箱内刀闸损坏严重,电源箱无门或无防雨措施、无警示标志; 5、 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使用规范的流动电源箱、刀闸和电源板;用无插头的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或绕在闸刀上使用;电源线绝缘不良,乱放地上未架空,电源线固定在金属物件上,未采用木横担; 6、 临近带电设备作业不执行监护制,不戴绝缘手套;安全距离不够且无安全遮拦或措施; 7、 停电作业,未履行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安全标识牌的技术措施。 8、 手持电动工具无接地保护,无漏电保护器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直接使用花线或塑胶线做接地线;直接将接地线钩挂在刀闸上或直接插入插座使用; 9、 电焊机不使用自动开关,电焊线接头不规范,无接地保护,导线绝缘老化,接线混乱,电焊机无防雨措施; 第三十六条 承包商存在下列问题之一,尚未构成事故,每项或每人次处罚责任单位300-500元。 1、 施工作业中未根据施工特点进行危险点分析,未制定相应的预控措施和作业指导书且未进行安全交底; 2、 安全工器具和劳保用品未定期进行安全定检、使用不合格产品或超过有效期限的。 3、 高空作业材料、工具乱堆乱放;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绳)或安全带(绳)未正确使用; 4、 高空作业上下抛掷物件、垃圾,不使用工具袋,上下工作人员交流无通讯设备,如手机或对讲机; 5、 起重作业违反“十不吊”;焊接作业违反“十不焊”;大件运输违反“十不运”。 6、 风机、线路和升压站带电作业未悬挂警示牌或设专人监护的。 7、 在起重、运输、吊装中不设专人指挥或戴手套指挥吊车,信号联系不当,安全措施不落实; 8、 无特种作业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9、 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未经检验合格即投入运行;未制定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制度; CGNWP 10、 规定; 11、 12、 13、 版次:A 贵州分公司承包商安全一体化管理制度 20页 共23页 钢丝绳断丝、断股达到报废标准准而仍继续使用;插接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程现场消防器材配置不合理,数量不足,未定期进行检验的; 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库房不符合安全要求,堆放混乱、通风不良; 现场组立塔杆时未及时加垫片、拧紧螺帽并接上地线;组立塔杆未采取措施用临时拉线过夜。 第三十七条 承包商存在下列问题之一,尚未构成事故,每项或每人次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1、 未按要求开展班前会或技术交底,班前会关于安全内容不具体,预防措施不详实。 2、 未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例会或安全会议流于形式,无针对性措施或意见。 3、 未定期组织现场隐患排查,或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拒绝整改或拖延不彻底整改。 4、 场内运行车辆未按要求安装行车记录仪或车内人员未按要求系挂安全带的。 5、 拒绝或拖延提交安全资质等证明材料; 6、 工作负责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工作班成员未经安全交底或工作票上存在代签字的。 7、 无特殊意外情况,夜间死者组织施工的。 8、 施工现场易引起烧伤、烫伤、高空坠落、窒息、触电事故等危险场所,应采取而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当; 9、 擅自拆除、毁坏、挪用施工现场安全设施; 10、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材料乱堆、乱放、堵塞安全通道; 11、 施工服务承包商将一些施工项目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12、 施工用电的布设未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或不符合供电部门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承包商存在下列问题之一,尚未构成事故,每项或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 1、 承包商私自组织人员进场,未开展入场安全教育培训和未持有(项目部)风电场下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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