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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威海分校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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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24 22:01:49

(五)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该科目成绩以零分计。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试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监考人员经请示宣布考试无效,中止考试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以威胁或贿赂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六)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

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该科目成绩以零分计;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学校规定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四)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二)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三)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的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四)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五)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六)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七)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八)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九)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十)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十一)在评卷中不负责任,没有阅卷而直接给出成绩的;

(十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三)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情况的;

(十四)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十五)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六)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十七)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场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违规携带和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场记录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要对考生基本信息填写全面,对作弊情节叙述清晰,对暂扣的考生物品记录清楚,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及违纪、作弊考生签字确认,考试结束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所在学院。每场考试结束后各学院要立即汇总考生违规情况并报至教务处考试管理科,由教务处向全校予以通报。

第九条 发现考试后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条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由教务处汇总后,按照本办法给出违规处理意见,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

据处理意见与学生进行谈话,学生如有异议,可按相关规定进行申诉,学生无异议后在处理意见上签字。学院将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处理。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将处理文件送达被处理人(详细流程见附件)。

第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对教学考试的管理职能,增强监考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学校对学校巡考人员在本年度查出的学生违纪、作弊情况(监考人员及学院巡考查出的不计,但查出不报事后查实者按10倍计)进行量化,作为本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教师及工作人员在考试中出现的教学事故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组织的所有考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此前有关规定内容相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大学威海分校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流程.doc

主题词:考试管理 违规行为 认定 处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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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该科目成绩以零分计。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试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监考人员经请示宣布考试无效,中止考试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以威胁或贿赂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六)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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