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辽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
21.8.2.3行政许可注销决定的结论:写明审查情况,行政许可注销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决定;
21.8.2.4救济途径:告知行政许可被注销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21.8.2.5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21.8.2.6与送达回证同时使用。 22送达执行
22.1送达回证:(同本标准11.1) 23结案文书。主要有结案报告等。 23.1结案报告
23.1.1行政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基本情况;应写明行政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等;
23.1.2行政许可事项;
23.1.3申请(或依职权直接查处情形)办理内容。应当注明申请、延续、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情形;
23.1.4行政许可执法文书文号、发文日期; 23.1.5审查情况、理由及决定内容;
23.1.6结案方式。应当注明自动履行、复议结案、诉讼结案等方式; 23.1.7执行结果。应当写明事情最终处理结果,如颁发证件、收回证件等;
23.1.8填表人签字及日期; 23.1.9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立卷归档标准 24立卷归档
24.1实行一案一卷制度,一卷一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实行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
24.2卷内文书应当使用蓝黑、黑色墨水的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所有文书只存一份正本。
24.3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提取时间、地点等内容;不能随文书立卷装订的录音、录像或实物证据,需在证据材料备考表中注明录制的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内容。
24.4卷内文书可选择下列两种顺序排列:第一种顺序是行政(处罚、许可等)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第二种顺序是行政(处罚、许可等)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法律文书、证据文书、其他文书设置分类顺序排列。 24.5破损文书应修补或复制。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
24.6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
24.7卷内目录和证据材料备考表填写规范,案卷装订无金属物,并符合档案法的其他要求。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示范文本)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卷 宗 目 录
序 号
材 料 名 称
页 数
卷 内 页 数
证据材料备考表
序号
名 称
数 量
提取时间
提取地点
存放地点
保存责任人
备 注
注:此表仅用于对不能随文书立卷装订的录音、录像或者实物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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