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给予暂扣或收回证书处理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告。 第二十条 三类人员证书应随身携带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发证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注销,并告知当事人。
(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三类人员在同一企业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岗位的,应同时取得相应的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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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1.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1.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1.1.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1.1.3 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1.1.4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方法;
1.1.5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1.1.6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1.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1.2.2 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2.3 能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2.4 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1.2.5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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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能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确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7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2.8 所在企业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重大事故;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企业所属工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不超过3次;
1.2.9 所在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2.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2.1.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2.1.2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2.1.3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2.1.4 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制定方法;
2.1.5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2.1.6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2.1.7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2.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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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2.3 能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2.2.4 能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2.2.5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2.6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2.7 所管理的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查中,所管理的项目没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2.8 所管理的项目无不良行为记录。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3.1.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3.1.2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调查处理方法以及防护救护方法;
3.1.3 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1.4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3.1.5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3.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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