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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座公寓土石方、护壁、降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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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1.3初验合格后,承包人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设计单位、监理、政府有关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参加的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5天内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意见整改并在正式验收合格后7天内按整改通知要求全部处理完毕,正式移交发包人。

12.1.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不得因任何理由而拒绝交付。承包人拒绝交付的,须按实际延迟交付的天数,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按延误工期扣款标准)。 12.2 竣工后撤离

发包人代表有权指令承包人及各分包商在工程验收之后撤离现场,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发出通知后7天之内,应把所有施工人员、建筑设备、多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从现场清理走,使其整洁,经发包人及物业公司签字确认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迟撤离施工现场。承包人如不按期撤离现场,发包人将聘用其他个人、单位或有关部门采取必须的措施,将承包单位撤离现场;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和后果将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延误违约金,撤离延误违约金=拖延撤离的天数*10000元/天;并且,承包人放弃在施工现场存放的所有物品材料的权利。 12.3竣工资料

12.3.1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应符合城建档案规定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要求,一式四份,经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确认符合要求,移交总包单位并归入项目整体竣工资料后,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共同出具《竣工资料完备清单》。

12.3.2承包人免费提供叁套竣工图纸,一套底图作为发包人存档之用。竣工图之绘制须准确无误,水电竣工图隐蔽部分的位置及走向。 12.4竣工结算

12.4.1承包人凭《竣工资料完备清单》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书》办理结算;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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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资料完备清单》视为承包人未履行完合同约定内容,发包人不接收承包人的《工程结算书》及其相关资料,发包人有权不予办理结算事宜,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2.4.2发包人签收《工程结算书》及其相关资料后10天内开始与承包人进行核对,10天内完成核定工作(不含对争议问题协商不成而耽误的时间),然后交发包人的审计监察部门在10天内完成复审。复审完成后5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签证所注明的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审核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申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或仲裁。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2.4.3所有的工程签证、核定单、材料认价单、工程变更单进入结算的截止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后的30天内,因承包人原因超过此日期,以上资料均不得进入结算。

12.4.4若发包人代表及工程师认为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结算清单中的某部分持有异议或无法核实,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代表或工程师的要求提供详细的文件资料。如因发包人开发计划调整,造成部分合同工作需长时间延期实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可协商将本工程中承包人已完合格工作提前进行结算。

12.4.5有效的工程结算资料:

①发包人签字盖章认可的或发包人签字盖章认可设计院发出的设计变更。 ②经发包人、监理公司字盖章认可的施工通知书。

③经发包人、监理公司签字盖章认可的按本合同规定可以计费的现场签证。 12.4.6承包人报送结算金额应真实准确,误差应控制在5%以内。承包人报送结算金额如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5%以上,超过5%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事务所审减提成比例以发包人与事务所之间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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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工程的保修、维修

13.1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人签字之工作日起 24个月,为工程质量保修期。 13.2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13.3质量保修责任

13.3.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24小时内派人处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处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方处理,处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13.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处理。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处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3.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所承包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3.4在保修期内,凡因材料、设备质量原因、施工原因、承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或技术指导错误等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包括证明存在质量缺陷)或成品损坏的,承包人自接发包人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必须到现场维修完毕并承担全部费用。

13.3.5在保修期间,如承包人维修不及时,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 第十四条:违约与争议

14.1 违约的处理: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损失除有明确的违约金赔付额度外,其它情况下,违约方则按对方经济损失的一倍进行赔偿。 14.2 本工程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严禁联营或挂靠承包,若承包人违反本规定,除限期三日内改正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总造价20 %的违约金,违约金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发包人视情况可解除合同关系,重新选择施工单位,并责令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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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离场,这时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和已完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一月内应另行赔付。

14.3设备材料因技术条件、数量等与工程实际确有不相符需调整的,按第十条办理。施工及验收过程中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设备器材与合同不符,承包人应按合同清单价格的一倍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并更换成合同规定的设备器材。

14.4在工程验收时有任何一项技术指标不合格,造成不能按期竣工,承包人愿向发包人支付 10000 元的违约金,并负责修复合格;如已无法达到验收标准,愿按该系统造价的一倍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赔偿发包人实际损失,承包人对超过部分进行赔偿;违约金在工程款中扣除,若工程款不足以抵扣时,应另行支付赔偿。

14.5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对本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由承包人无条件返工、整改、修复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达到合同质量标准,所产生的费用包括重新检测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且向发包人赔偿本工程项目总造价的 5 %的违约金。 14.6施工中,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已明显无力履行合同约定责任与义务,或达不到发包人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限令承包人在限期内退场,并赔偿发包人直接、间接损失。

14.7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安全、文明施工

15.1 承包人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15.2按原招标文件中拟签订合同条款中16.2条进行描述。

15.3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等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施工之前,应提前向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如果有必要时还需要通知有关公共设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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