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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工期顺延。
上述情况发生两天内,承包人将延误工期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据报监理公司总监、发包人代表核实签认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能作为今后工期顺延的依据。
若承包人未在本规定时间内全部处理完毕,超出的工期不予顺延;若发包人未在本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视为发包人已确认工期顺延。 6.5暂停施工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发包人进一步的指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停工天数在2天及以上,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第七条 工程质量要求
7.1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一次性达到国家相关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
7.2 承包人承诺工程质量验收未能一次性达到合同要求,除整改合格外并按合同结算总价款的10%赔偿发包人,且不减免承包人工期及保修责任;发包人可在工程款中扣除该项赔偿款。
7.3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5.10条约定的相关资料,协助发包人办理工程竣工备案,否则,发包人有权不办理结算。
7.4工程质量保修期1年,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因施工缺陷造成的质量问题或材料质量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否则,发包人有权自行安排维修处理,发生费用在承包人保修金中扣除,不足时由承包人承担;因工程质量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存在质量缺陷工程造成他人损失的费用、维修发生的费用、维修过程造成他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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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发生的费用,该部分费用发包人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的,可向承包人追偿。 7.5在工程施工检查中,一旦发现承包人有不符合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的施工行为或已完工程项目质量严重不合格,承包人除按发包人要求限期整改达标外,还应按违约程度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违约金在工程款中扣除;在限期内未整改的,每逾期5天,加倍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撤场,并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暂定价款20%的违约金;整改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6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且协商未果时,以甲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果为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8.1 本工程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形式。
本合同附件一《工程量清单价格表》中土石方工程固定总价均包含按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实施和完成该项所有工作内容的所需人工费、材料费(包含损耗)、机械费、措施费、规费、税金,以及按设计规定和验收规范要求应进行的测试、试验、检测费用,缺陷修复、综合管理、成品保护、水电费、保险、利润、风险金等全部费用和合同、技术规范、图纸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等相关费用。工程结算时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甲方原因发生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外,《工程量清单价格表》的土石方工程总价其他任何原因均不作调整。
本合同附件一《工程量清单价格表》中护壁、降水工程总价均包含按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实施和完成该项所有工作内容的所需人工费、材料费(包含损耗)、机械费,以及按设计规定和验收规范要求应进行的测试、试验、检测费用,缺陷修复、综合管理、成品保护、水电费、保险、利润、水资源费、风险金等全部费用和合同、技术规范、图纸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等相关费用(措施费、规费、税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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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时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量清单价格表》的护壁、降水工程合同总价(含365天内的降水总价)无论工程量变化或其他任何原因均不作调整。 8.2 合同总价的调整
8.2.1合同总价调整的依据:本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价格表》、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补充协议、材料核价单、会议纪要等。
8.2.2合同总价调整原则:除下述原因可调整合同总价外,其他任何原因(包括行业政策变化和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均不得调整合同总价。
① 因深化设计造成的工作内容调整,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而增加或减少的工作。
8.2.3承包人在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所采用的施工方法、技术措施在施工过程中无论如何调整,措施费项目和对应综合单价均不做调整;措施费中的总价包干项目金额不调整。除非发包人专项确认要求增加采用的特殊施工技术、措施将以签证的形式处理。但按规范应采取的而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显缺漏的技术措施,其费用认为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价格表》的措施费包干项目中,今后不再调整。如发包人要求专项采取的技术措施费,按实确认。
8.3工程中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而增加的工作项目以及在《工程量清单价格表》中缺漏的项目结算原则:
8.3.1合同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合同清单综合单价执行;
8.3.2合同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照合同清单类似项目综合单价执行;
8.3.3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9)取费计价,定额单价下浮5%,但承包人自购材料按工程量清单中主要材料价格执行表执行,认价材料价格按发包人核定的《材料限价单》中的单价执行,措施费、规费按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的约定执行,不再另行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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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工程款的支付办法 本工程无预付款。
双方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如下:
9.1工程进度款支付按地下室完成支付工程造价的40%支付,余款两个月内支付。 9.2发包人建设资金暂不到位(以30天为限),承包人承诺自行解决资金缺口继续按计划进度正常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在期间内,不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9.3履约保证金在承包人提供齐全的竣工备案资料并配合发包人完成综合备案后10日内,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后无息退还承包人。
9.4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承包人必须专款专用,绝对不允许将工程款挪作他用而影响工程进度,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9.8工程款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到本合同指定的银行及帐号。
9.5为付款而对工程量的核实,纯粹作为付款用,不能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的依据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9.6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承包人自行缴纳,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9.7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项下任意一笔价款以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为前提,否则发包人可相应延期支付价款,且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条 材料、设备供应及管理 10.1 供应方式
10.1.1承包人自购。 10.2供应计划
10.2.1合同签定后10日内承包人应编制工程作业范围材料设备采购总计划,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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