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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化样板工地网上系统注册,填写创建计划表(附表1),并将纸质计划表盖章后报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在受理企业创建计划表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项目工程的规模、条件等情况进行初查,对符合要求的进行登记和网上审核通过。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现场文明施工责任人公示牌”旁悬挂“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参选工程”匾牌(见附件2),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从开工后次月起到工程竣工结束,企业每两个月填报《市样板工地检查自评表(施工、监理企业用表)》(附件3),并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十个分项分类,拍摄每个分项分类不同部位反映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的照片,上传至杭州市标准化样板工地网上系统。
第十四条 每年申报月份,企业通过杭州市标准化样板工地网上系统提交本年度市样板工地申报表。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将申报工程汇总,并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建委。具体申报资料如下:
1、《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报表》(附件4,本表一式两份);
2、申报工地三阶段(基础、主体、装饰)检查评分表(附件5);
3、市样板工地专项核查表(附件6);
4、申报企业关于创建市样板工地的情况介绍; 5、有参建单位的,提供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 6、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加分证明材料。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监督机构应根据申报企业的创建计划,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对基础阶段、主体施工、装饰阶段三个阶段随机抽查次数各不少于两次,及时填写《监督机构检查记录表》(附件7),并将检查情况录入杭州市标准化样板工地网上系统。
对参评省安全标准化工地的项目采取差别化管理,增加抽查检查频次,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标准,保障参评工地质量。
第十六条 市样板工地实行挂牌、摘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摘牌,并取消其创建资格: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起重机械倒塌、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火灾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3、发生扰乱社会治安事件和食物中毒30人及以上的公共卫生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
4、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被一般行政处罚的。
第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次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黄牌警告,累计两次的实行摘牌并取消其创建资格:
1、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产品和工艺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噪声、扬尘污染等情况被举报投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3、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的;
4、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通报批评的; 5、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部门处罚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应明确投诉电话,受理市标化样板创建工地违规现象的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核实,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第十七条规定情况的,进行摘牌处理,不得申报市样板工地。
第五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十九条 市建委成立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工程处)。评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样板工地评选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市样板工地网上系统,形成申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电子档案,公平、客观展示申报工程安全文
明施工动态管理过程。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分采取百分制,由监督机构过程评价分(占50分)和专家评价分(占50分)组成,其中监督机构过程评价分由现场打分平均后进行权重折算;专家评价分是对申报材料中企业标化工地创建管理、企业月度自评表和相关照片进行综合评价得分。
两者相加得分超过80分的,有资格参选市标化样板工地评委会投票环节。
第二十二条 以下情况的可以在项目评价得分基础上进行加分、减分: 1、加分项:
(1)积极组织参加行业党建活动的加1分,获得行业党建表彰荣誉的加3分;
(2)组织开展区(县)、市、省、部级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现场会、党建联建现场会的,可分别加1、2、3、5分;
(3)区(县)、市、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通报表彰的,分别加1、2、3、5分。
同一事项加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 2、减分项:
1、区(县)、市、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通报批评的,分别扣除2、4、6、10分;
2、实施简易行政处罚的,每次扣除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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