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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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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7 18:58:04

第十七条 代理报检企业代缴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应当将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不得假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报检企业应对报检资料建档保存。自检验检疫完毕之日起,出境报检资料应保存2年,入境报检资料应保存3年。

具备条件的报检企业,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其报检资料可以电子形式保存。

第四章 报检企业分类管理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企业实施信用管理,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3年公告第93号)及相关规定进行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定。对代理报检企业,在信用管理的基础上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人员实施差错记分管理,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条目”进行计分,列入报检企业的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代理报检企业信用状况、管理水平、业务能力等,设置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四个管理类别。

第二十二条 一类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二类管理条件,且适用二类管理1年以上;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A级以上,且适用信用A级以上管理1年以上;

(三)上一年度报检差错率在1%以下;

(四)上一年度代理报检的批次或货值在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范围内代理报检企业的平均水平以上;

(五)连续1年在人民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相关部门没有失信或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三条 二类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适用三类管理1年以上;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B级以上,且适用信用B级以上管理1年以上;

(三)连续1年未被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或暂停代理报检业务;

(四)上一年度报检差错率在3%以下;

(五)上一年度代理报检的批次或货值在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范围内代理报检企业的平均水平以上;

(六)按规定办理代理报检企业备案信息变更、报检人员备案及变更等相关手续;

(七)按规定提交《代理报检业务报告》;

(八)连续1年在人民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相关部门没有严重失信或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四条 代理报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四类管理: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B级以下;

(二)1年内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

(三)上一年度报检差错率在5%以上;

(四)假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代理报检企业备案信息变更、报检人员备案及变更等相关手续;

(六)未按规定提交《代理报检业务报告》;

(七)报检的货物涉嫌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报检企业未发生本规范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三类管理:

(一) 首次备案的;

(二) 首次备案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三)一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二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四)二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报检企业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以及四类企业自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本规范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向上逐级调整管理类别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代理报检企业适用分类管理申请书》; (二)《代理报检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接受代理报检企业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报直属检验检疫局核准。

需要进行现场审核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进行现场审核。 第二十八条 对于代理报检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应当向下调整管理类别的,由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类别调整建议,报直属检验检疫局核准。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不同类别的代理报检企业实施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一类和二类企业适用相应的便利措施,三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四类企业适用严格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 对一类代理报检企业,优先享受检验检疫便利措施;可以设立专用报检窗口,优先办理报检、查验和放行手续;优先办理预约报检和预约查验手续;除检验检疫机构有特殊要求外,报检随附单据不齐全的,可以先接受报检材料,在规定时限内补齐;可实施无纸化报检;经风险评估后,可适当降低查验比例。

第三十一条 对二类代理报检企业,享受检验检疫便利措施;可以办理预约报检和预约查验手续;除检验检疫机构有特殊要求外,报检随附单据不齐全的,可以先接受报检材料,在规定时限内补齐;可实施无纸化报检。

第三十二条 对三类代理报检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可以办理预约报检和预约查验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四类代理报检企业,对其报检业务在正常查验比例基础上增加10%至30%;不予实施无纸化报检;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主要负责人应接受检验检疫政策法规强化培训,提高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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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代理报检企业代缴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应当将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不得假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报检企业应对报检资料建档保存。自检验检疫完毕之日起,出境报检资料应保存2年,入境报检资料应保存3年。 具备条件的报检企业,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其报检资料可以电子形式保存。 第四章 报检企业分类管理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企业实施信用管理,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3年公告第93号)及相关规定进行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定。对代理报检企业,在信用管理的基础上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人员实施差错记分管理,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条目”进行计分,列入报检企业的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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