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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研究(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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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3 20:48:32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研究

[摘要] 由于父母一方或双方长期外出打工,农村出现大量留守儿童。这一社会现象在客观上表明,父母无法履行对留守儿童的法定监护之责,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暴露出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对我国现行农村留守儿童法定主体的缺陷,委托监护不力和其他监护空缺的监护问题进行了分析。应当从加强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完善委托监护制度和建立全方位的监护和监督制度的方面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 [关键词] 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完善

一、留守儿童的界定及其产生的原因

所谓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长期流动在其他地区务工,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14周岁以下的儿童。[1]据国务院《中国留守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实施情况显示2005年我国流动人口约1.5亿,18岁以下随父母流动的儿童2000万,留守在农村的也有2000万。这一数字约占全国儿童总数的8%。[2]留守儿童年龄基本呈均匀分布,6周岁及以上的学龄儿童占全部留守儿童的65.28%。

留守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最早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农村人口进入城市。由于受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体制和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其中一部分孩子随父母涌入城市。但农民工在进城落脚的同时,却无力解决孩子进城等诸多现实问题。大多数农民工只能选择将孩子留在农村即形成现阶段的农村留守儿童。父母虽将儿女托付给其他人代为照看,对其子女的学习和生活作了一定的安排但对于这一群体的教育和管理仍然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最终形成了农民工父母与子女分隔两地的局面,造成了留守儿童的产生。

二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现状

(—)我国法律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规定

1988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作了补充规定,内容包括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等,并且第22条还确立了委托监护:监护人可以就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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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委托监督制度。第16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上述规定奠定了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基本框架。

(二)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类型

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抽样数据显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类型主要有以下四种:

1、隔代监护,即由祖辈或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的方式,占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16.9%。在父母均外出打工的家庭,基本上都采取这种方式。这一监护形式具有以下特点:由于监护与被监护主客体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血缘关系,容易造成对留守儿童的溺爱,只重视对他们的物质生活的满足而忽略对其精神和道德上的引导;二是这类监护人大多年事已高且大都受教育程度不高,无论从体力和智力上担当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和养育的重任,都显的力不从心。

2、单亲监护,即父母一方外出流动,另一方留下来对儿童进行监护,占所有监护人的79.2%。在这类监护中,母亲作为监护人的留守儿童在生活人能得到较好的照顾,但在儿童的成长过程中,由于父母各自担负的角色不同,而这种抚养方式则把角色结合由一人承担,容易对留守儿童产生不利的影响。

3、上代监护,是指由留守儿童父母的同辈人来监护的方式。这类监护人往往只重视留守儿童的生活和安全问题,对其行为习惯的培养以及心理和精神上的需要却很少关注。

4、自我监护,实际上就是监护缺失即父母外出务工后,由留守儿童自己照顾自己,这类留守儿童大多容易养成不良的行为习惯,自律能力较弱。

以上四种监护类型中,在单亲监护中母亲作为监护人的留守儿童在生活上能得到比较好的照顾,亲朋好友监护次之,祖辈监护较差,而自我监护类型下的留守儿童生活状况最差。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规定了原则性的要求和侵权责任。其既没有规定明确的监护主体,也没有具体的监督标准。侵权责任也仅仅限于赔偿损失。而没有规定具体的惩戒措施。正因为法律对监护行为缺乏有效监督,留守儿童得不到应有的监护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心理、健康都受到很大影响。

三、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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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现状可以看出,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状况不容乐观。由于监护不力甚至出现监护缺失,留守儿童生活普遍不高且容易心里出现缺失、性格孤僻,虽然我国法律对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作了规定,但往往过于原则,流于形式。所有这些都暴露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存在着严重不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我国现行农村留守儿童法定监护主体的缺陷

根据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的监护职责,但父母外出务工导致留守儿童法定监护主体的流失,无法履行对留守儿童的法定监护职责。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经济角度看:不仅受到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体制的限制,还受到其他方面条件限制。如在教育上屡屡碰壁,需面对高额的借读费等因素都迫使外出的父母把子女留在原籍进行留守,无法带在身边进行教育和监护。

从法律角度看:

1、法律对法定监护人监护职责规定的不严紧性,亲权与监护不分。 亲权是现代各国民法中亲子关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即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之权利义务的集合。[3]亲权与监护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父母在家庭中对未成年子女所起的作用是无法替代的。但我国现代立法中没有采用“亲权”概念。只确立了监护制度,笼统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而在留守儿童这一监护现状中,外出务工的父母更是随意将亲权让与他人行使或抛弃,严重损害了留守儿童的利益。这也是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法定监护主体缺失的根源。

2、对亲属监护的过分依赖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1、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哥、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并经未成年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同意的。所以我国主要采取了亲属监护为主,组织为辅的监护制度。对留守儿童而言,父母外出务工与子女分离虽属无奈选则,但父母因此也产生了这种心理,把子女委托给亲属监护,而没有从心里重视起自身应对子女承担的实质责任和义务。

法定监护主体的缺失已成为农村留守儿童中的普遍现象。由于缺少父母监管,留守儿童在教育和学习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逃学、酗酒,沉溺于网吧等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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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有的留守儿童往往成了坏人教唆的对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辽宁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仅鞍山籍的未成年人犯罪,留守儿童就占服役人员的12%。父母法定监护的缺失已成为目前影响留守儿童生存,发展的最大负面影响,如何有效解决农村留收儿童法定监护问题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当务之急。

(二)委托监护不力

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制度。第16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父母外出打工时,一般将孩子委托给长辈或亲属,朋友监护。主要体现在隔代监护和上代监护。由此委托监护不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临时监护人监护能力欠缺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法权益。因此监护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监护能力,且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然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担任的监护人大都年龄偏大且文化素质较低,教育观念和方法滞后。对孩子的监护也仅限于生活方面的照料,基本没有能力就法制、安全、文化课学习等方面对被监护儿童进行教育。如岳阳华客县万庾镇月形村有一位老人,曾在一段时间内带过7个留守儿童,大的读高中,小的三四岁,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辅导孩子学习。[4]且由于是隔代监护存在着隔代血缘关系,往往溺爱和娇纵孩子,形成重养轻教的结果。

(2)临时监护人不能全面履行监护职责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其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而对接受委托的亲戚朋友、邻居等人而言,有的可能出于私人感情无法拒绝而接受委托,一般不会像父母一样尽心尽力的履行监护职责,更不用提与留守儿童之间进行真心交流。且他们大多更重视孩子的安全,生活而忽视孩子的心理需求。四川省心理学家游德良曾对四川省井研县门坎小学近400名留守儿童进行心理调查,发现近八成留守儿童存在心理问题,其中106人存在焦虑心理,107人有抑郁症状,88人属易怒性格,有过失行为的占有57%,有说谎行为的占35%,有偷窃行为的占7.4%,有攻击行为的占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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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研究 [摘要] 由于父母一方或双方长期外出打工,农村出现大量留守儿童。这一社会现象在客观上表明,父母无法履行对留守儿童的法定监护之责,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暴露出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对我国现行农村留守儿童法定主体的缺陷,委托监护不力和其他监护空缺的监护问题进行了分析。应当从加强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完善委托监护制度和建立全方位的监护和监督制度的方面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 [关键词] 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完善 一、留守儿童的界定及其产生的原因 所谓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长期流动在其他地区务工,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14周岁以下的儿童。[1]据国务院《中国留守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实施情况显示2005年我国流动人口约1.5亿,18岁以下随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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