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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分公司《出国劳务境外工作注
意事项》的通知
苏交工苏司综(2010)33号
各部室、各项目经理部:
为加强对境外工程项目所有员工的人身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切身利益,维护公司形象,特制订苏州分公司《出国劳务境外工作注意事项》。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国劳务境外工作注意事项》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出国劳务境外工作注意事项
第一条 出国人员到达项目部后应将个人的护照等证件交项目部办公室统一保管,以防丢失。
第二条 出境时要严格遵守各国海关规定,携带物品要符合相关国家规定,注意对外影响,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第三条 项目部应备有所到国家的我驻外使(领)馆的地址、电话号码,以便有事能及时联系沟通。项目部应与我驻外使(领)馆保持联系,发重大事件要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请示、汇报。
第四条 出国人员遵守所到国家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严禁参加所在国的政治行动和不正当的非法经济活动,不得介入、干涉对方的内部事务,不做有损中国人形象和人格的事。 第五条 出国人员在外期间外出时应履行请假手续,经项目部领导同意后,方可结伴而行,自觉遵守所在国交通法规,严禁非专职驾驶员驾车外出,严禁酒后驾车。
第六条 无论因公因私外出,均不得出入色情场所、赌博场所、偏僻复杂场所、不正当娱乐场所等。
第七条 不参与走私和外汇交易,不购买色情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到黑市场买卖东西,不酗酒,不吸毒,不参与打架斗殴,不随便捡拾遗失物。
第八条 不得从事一些危害自身安全和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不得参与所在国家的政治活动。凡遇到不怀好意的人的任何挑拨、拉拢、威胁、利诱等,应坚决抵制和拒绝,遇可疑人事应及时报告给项目领导,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意外。
第十条 出国人员回国或到第三国旅游,须经项目部报公司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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