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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讲义(2012年)
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 包括 一、国际公法渊源 国际习惯:反复实践的产物;一旦形成,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 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缔约权(国内法)
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
2、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条约明确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
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全体接受方有效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 1 -
保留国 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接受保留国 适用条约规定 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 3、条约冲突的解决: 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如:会员国间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冲突,《宪章》优先)
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无有效规
定 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
甲乙 、、后乙丙 先约、、约 丙丁
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丙丁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
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设定权利——不反对即有效
有效性解释;
第三方解释,中立; 权利义务取消——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
缔约方解释,应做有利
于对方或不利于己方的 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 解释
5、条约的解释
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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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条约: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
WTO协议: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 6、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宪法无统一规定) 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统一规定
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 二、国际法 律责任 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国际法律责任 包括明示和默示(主动起1、国家主权豁免 诉、出庭应诉、作为利害 关系人介入诉讼等行为) 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用):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 权
2004年公约生效前,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
★注意: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
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与领土有关:继承 条约继承:约定 无约定 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不继承
财产继承 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 国家继承 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非条约继承 档案继承:协议 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合并:全部转属继承 无协议,公平地按比例继承 债务继承 分离、分立:协议
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国家非恶债: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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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4、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 大会简多通过,任期5年,可连 大会 选连任) (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 安理会 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15, (维护国际和(54,每3年(成立时11块大会和安理会 平与安全;唯一任,可以连托管领土,先分别选举,均 一有权采取行任,简多) 都已经独立或特别多数获 动的机构;表自治,名存实任,任期9年, 决制度) 可连选连任) 亡) ★安理会的表决制度: (1)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2)实质性事项: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 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没有投出否决票(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
特别提示: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违背一般义务——国际不法行为 分类 违背根本义务——国际罪行 排除行为不当性 国际责任的形式 主体:战争下的“双罚原则”将主体扩大至个人 客体范围:为合法但致损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外空行为、核污染) (1)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
行为归因于国家 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 违背国际义务 5、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责任的发展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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